专利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的占用权。即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国家专利局递交申请,经过国家审核授予专利权后,则专利权人拥有对该发明创造的专有使用权利,其它任何第三方在为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但《专利法》在作出上述规定时,也规定了专利权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所谓专利权的合理使用,指的是在法定的情形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而使用专利技术且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合理使用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1.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即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人的制造与使用。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即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非生产经营目的利用。即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