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类型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也叫专利非自愿许可,指的企业或者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在无需经过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允许其实施某项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类型 1.未在合理长时间取得使用权的强制许可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批准这一类型的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请求人必须是具备实施条件,也就是具备生产、制造、销售争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基本条件; ②请求人必须曾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就实施其专利进行过协商,合理的条件主要是关于使用费的支付、技术服务等双方需履行的基本义务; ③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请求必须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 ④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 ⑤请求人没有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单位必须出具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⑥这种强制许可,应当限定其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 ⑦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2.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里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包括如下情形: ①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情况时,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况; 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国防、国民经济和公共健康的需要,譬如对于某项先进武器的发明专利、治理污染的发明专利、某种可以有效防治某疾病的发明专利等。 规定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与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专利实施许可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同时应当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该专利技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是基于专利间的依赖关系授予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