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范围
《洛迦诺协定》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各个国家在外观设计上分类不同,而导致在贸易,保护,管理,维权的困难。其中《洛迦诺协定》第2条对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1.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性质 《洛迦诺协定》规定的国际分类法属于管理性质。每个国家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法定范围归属于国际分类法。特别是《洛迦诺协定》专门联盟各国对本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性质和范围应当不受国际分类法的约束。 2.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在缔约国分类法中的地位 《洛迦诺协定》联盟的每一国家拥有保留将国际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的权利。即每一缔约国既可把国际分类法作为本国的主要的分类系统,也可以将它作为该国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 3.成员国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需要履行的义务 ①《洛迦诺协定》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局应当在外观设计保藏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上以及在正式公布这些文件时在有关刊物上标明使用外观设计的商品所属国际分类法的大类和小类号。 ②在选择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中的用语时,专家委员会应相当谨慎,避免使用含有专有权的用语。但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索引中所列的任何用语并不表示专家委员会对该用语是否含有专有权的意见。 4.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 《洛迦诺协定》第4条对国际分类法及其修正和补充作出了规定。 ①专家委员会所通过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名录和用法说明,以及该委员会所决定的国际分类法的修正或补充应当由国际局通知本专门联盟各国主管局。通知一经收到,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就应当开始生效。然而,如果决定涉及建立新的的大类,或将一些商品从一个大类转移至另一大类时,该决定应当自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6个月开始生效。 ②国际局作为国际分类法的保存机构,应当将已经开始生效的修正和补充编入国际分类法中。修正和补充的公告应当在大会指定的期刊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