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有哪些
《专利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说明书摘要等文件。 上述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只是针对普通国家申请而言的。对于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说明书摘要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其中,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受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之一。至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由于其仅是一种技术信息,允许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文件之后补交,因而不是受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而言,必要时应当包含说明书附图;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则必须包含说明书附图。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专利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并在该表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如果无法说明原始来源,则应当说明理由。 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办理与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有关的各种手续时提交的除专利申请文件以外的各种请求、各种证明、证据材料等,称为其他文件。其他文件例如包括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书、费用减缓请求书以及提前公开声明等。这些其他文件并不是每件专利申请都必须提交的,仅当该专利申请涉及某一方面特殊问题时才需要提交与此相关的文件。例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当然,如果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未涉及任何特殊问题,则不需要提交任何其他附件,只需要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即只需要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指明希望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在完成国际阶段的程序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3条和第104条的规定,应当向专利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程序。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专利申请文件来说,应当包括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如果国际申请是以外文提出的,还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上述文件是专利局给予该国际申请申请号并明确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所必需的文件。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国际申请是以外文提出的,申请人应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要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要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如果国际申请是以中文提出的,要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如果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应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