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不一致或相互矛盾时,法院审理案件的处理方式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于申请人、代理人、审查员或者审查制度的原因,在授予专利权后,难免会出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情形,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不清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等问题。那么法官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如果遇到这些情况,一般会如何处理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十六条对此做了规定: 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当事人据此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按照专利权有效原则,以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 根据本条第二款仍然不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法官发现侵权案件的专利出现上述问题时,原则上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由被告自行决定是否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人民法院不得在侵权诉讼程序中针对专利权的效力瑕疵进行判定。这主要是由于专利权的有效性的审查职能属于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而专利侵权判定职权归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无权审判专利权的有效性。被告据此对涉案专利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确权程序的结果。 由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审理周期,专利无效程序的流程见:http://www.langchen-ip.com/wiki/patent/96.html。由写被告会明确表示拒绝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由于人民法院不能拒绝裁判,案件将继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根据专利权推定有效原则来审理案件。针对权利要求中与说明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技术特征,按照该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而不考虑该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的相应含义。 当然,如果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即如果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专利技术方案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欲达到的技术效果,通过阅读专利权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根据该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来澄清或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