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流程详解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审查中可能做出的错误授权,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专利无效宣告的审查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做了详细的解释。主要概况为下面几部分。 一、无效宣告的审查原则 无效宣告的审查原则除包括与专利复审程序相类似的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以外,还包括: 1、一事不再理原则 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已经做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和审理。 2、当事人处置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或者证据,对已放弃的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审查。 专利权人则可以主动修改权利要求或者主动放弃某些外观设计要点。 双方当事人如果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达和解愿望,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给予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限并暂缓无效宣告审查,如果和解期限届满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继续审查,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继续进行审查。 3、保密原则 在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作出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跟案件有关的观点。原则上不得就案件内容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单独联系或者会晤。 4、请求原则 无效宣告程序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1、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 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2、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注意以下不受理的情形: ①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受理。 ②提出外观设计无效请求,理由为专利法第23条的权利冲突,但不提供权利冲突的证据,不受理。 ③专利权人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请求宣告自己的专利全部无效、提出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全部专利权人的,不受理。 ④除多个专利权人本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外,其他由多个请求人联合提出一份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不受理。 3、无效宣告的请求期限及费用缴纳 在专利公告授权之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需要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费为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请求费1500元。 4、无效宣告请求的委托手续 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并且需要明确指定委托的权限。 由于无效程序没有被全程代理所覆盖,所以,专利权人仍需单独提交无效宣告程序的委托书,并指明代理权限仅限于本次无效宣告程序,而不能沿用在专利申请阶段委托代理的委托书,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专利代理条例》还规定,为专利权人代理专利申请阶段的代理机构,禁止再接受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 无效宣告程序允许公民代理,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以及接受当庭转送的文件。公民代理也需要参照代理机构提交委托书。律师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视同公民代理权限。 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的下载地址:国知局官网→表格下载→与专利申请相关→复审及无效类→101003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5、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格式 应当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官方表格并填写。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均一式两份。 ①无效宣告请求书符合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并且将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有关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1个月内答复。 ②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期限为15天。 ③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实质性内容 1、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无效宣告请求必须明确说明申请无效宣告的权利要求范围或者外观设计要点范围。无效宣告请求主要分为部分无效请求和全部无效请求两类。 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以下条款: 专利法第2条(有关三类专利的基本定义), 专利法第20条第1款(有关保密审查), 专利法第22条(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专利法第23条(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具有明显区别、不与已有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清楚、完整),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且清楚、简要), 专利法第27条第2款(外观设计图片及照片清楚显示), 专利法第33条(修改不超原范围), 专利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权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实施细则第43条1款(有关分案申请的规定), 或者属于 专利法第5条(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及公共利益的规定), 专利法第9条(不重复授权), 专利法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后1个月内增加理由。当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例如对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修正)或者原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明显不对应,可以不限于在1个月内增加理由。 3、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 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需要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1、证据提交的时间 无效宣告请求人需要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1个月内补充证据。对于专利权人又提交反证的情况,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不限于在1个月内再次补充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公证文书、原件或者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只要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前即可,但是,无效宣告请求人需要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说明过相关证据,而不能在口头审理时突然出具。 2、证据的形式 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的形式包括: ①工具书,用于说明某项技术是公知的; ②专利文献,用于说明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普遍存在的问题; ③申请文件中的引证文件,用于解释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④PCT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用于作为国家阶段文本的修改依据; ⑤视频材料,用于解释复杂装置的工作原理。 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1、合议组的人员组成 ① 对于较为简单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实际上专利复审委员会未曾实行过); ② 常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为三人合议组(包括组长、主审员、参审员)审查; 合议组长:负责主持案件的全面审查,主持口头审理,主持合议及其表决,确定合议组的审查决定是否需要报送专利复审委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 主审员:负责案件的全面审查,起草审查通知书和审查决定,负责合议组与当事人之间的事务性联系。 参审员:参与审查,并协助组长和主审员工作。 ③重大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例如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涉及重大经济利益)为五人合议组审查,即在三人合议组的基础上增加一名专利复审委诉讼处审查员和另一名适合的审查员,五人合议组审查必须进行口头审理。 2、合议组成员的回避和从业禁止 由于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一般是从实审岗位调入的,在遇到以下情况时,审查员应当主动回避。无效宣告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书面的回避请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批准后使得相关合议组成员回避: ①合议组成员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合议组成员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 ③合议组成员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关系; ④合议组成员曾经参加案件的原申请阶段的审查的。 从业禁止原则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亲属禁止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各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禁止代理该处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另外,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离职后3年内以及其他人员离职后2年内,禁止代理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2、合议审查的审查范围 ①合议组审查的范围为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依职权审查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依职权审查的典型情形包括: ②无效请求的理由明显与证据不对应; ②案件明显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客体; ③案件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继续审查; ④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及引用关系; ⑤当事人根据专利法第33条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但未提交原申请文件; ⑥合议组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补充相应的证据。 4、专利权人进行文件修改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无效宣告请求的状况对原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修改不能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和实用新型文件仅限于修改权利要求书而不能够修改说明书,外观设计文件则不允许进行任何修改。无效程序中允许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仅限于: ①权利要求的删除; ②技术方案的删除; ③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④明显错误的修正。 5、合议组的审查意见和审查决定 合议组的审查意见和审查决定均是合议组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 ①审查意见的内容,包括: a.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是否采信; b.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是否认定; c.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是否成立; d.对审查决定的结论本身进行表决。 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证据不清楚或有疑问、专利权人的修改不符合规定、需要依职权引入当事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证据等情形中合议组会向当事人发送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意见通知书(实际操作中很少)。必要时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举行口头审理。 ②审查决定的类型,包括: a.全部无效决定; b.部分无效决定; c.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6、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无效宣告程序完全结束。 ①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动撤回(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现有工作已经可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情形除外); ②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例如,无效宣告请求人不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 ③驳回无效宣告请求(例如,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④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已做出,无效宣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⑤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之后,针对该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程序也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