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单一性做了规定。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单一性是指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但是,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也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能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外观设计只有下面3种情况: 1、一件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2、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3、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满足单一性的相似外观设计和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其中的每一项外观设计除了应当满足合案申请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分别满足其他授权条件;如果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则应当删除该项外观设计,否则整个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