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
在获得一件发明的专利权后,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并获得收益。专利实施许可的实质就是专利权人将实施专利的权利授予被许可人。由于专利权为无形财产,因此专利权可以在同一时间把一个专利许可若干人实施,同时专利权人自己仍然可以实施该专利。 在实施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权的,双方当事人需要订立许可合同,并到专利局进行备案。合同中可以规定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费用,期限等内容。按照被许可人取得的实施权的范围,专利许可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1、独占实施许可 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 也称独家许可,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 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仍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 4、交叉实施许可 也称作互换实施许可,指的是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一般情况下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是可以免交使用费的,但如果二者的技术效果或者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可以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5、分实施许可 指的是针对基本许可而言的,即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 《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如果是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共有人另有约定的外,共有权利人之一可以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不需获得其他共有入的一致同意;共有人要以独占或者排他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的,则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获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如果要办理备案,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不能作为备案的依据。 当事人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面几种资料: 1、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还要提交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如果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还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身份证明。要想获得备案,申请人提供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至少应当记载下列事项: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进行许可的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期限。 许可合同备案申请递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只作形式审查,自收到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可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如果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向当事人颁发《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