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和我国发明专利申请一样,欧洲专利申请您也需要递交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等。当欧洲专利局收到您递交的材料后,受理部门就对对其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程序。其对申请文件的撰写有以下几点要求,这些您在递交申请时都需要事先了解清楚。 一、对申请文件中的禁止事项 申请文件中的禁止事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中不能包含违反公共道德的内容,例如,煽动暴乱、违反公共秩序、种族或宗教歧视、违法或淫秽内容都是绝对禁止的。 2.申请中不能含有贬低任何第三方的产品和方法,或任何第三方申请或专利的功效或有效性的表述,仅与现有技术的比较不视为贬低本身。 3.明显不相关或不必要的语句也不允许包含在申请文件中。 对于含有上述内容的申请文件,受理部门在审查中阻止禁止事项的公布,通知申请人删除相应内容。 二、对申请文件的文字格式要求 申请文件在文字格式方面主要有以下儿方面的要求: 1.申请文件是一式一份、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摘要)必须仅提交一份,申请日后提交的替换原始文件的文件也是一式一份; 2.纸件提交申请的,文件必须使用白色A4纸; 3.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摘要每份文件都必须作为单独的一部分,按照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的顺序整理好; 4.请求书单独编页,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一起连续编页。在每页上用阿拉伯数字编页,页码编号位于顶部中间位置。页边距要求距顶部2cm、底部2cm、左侧2.5crn、右侧2cm。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每5行要编号以标注行号,行号出现在页面左侧。文字应该是1.5倍行距。所有文件应打字印刷,字体最小0. 21cm(通常的9号或10号字体),且不允许手写添加。 三、对说明书的形式要求 说明书要求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附图说明,具体实施例,工业实用性说明几个部分。这里建议采用和请求书相同的字体撰写说明书。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基于描述有利于理解或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可以采用其他撰写方式。 四、对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 《欧洲号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3条中具体规定了对权利要求书的相关要求。 1.权利要求要清楚、简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包含两部分,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独立权利要求必须包含发明的所有必要特征,从属权利要求是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一般一个发明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3.权利要求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4.权利要求撰写中最关键的是清楚地限定请求保护的发明,因为权利要求决定发明的保护范围。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应适当限定权利要求的项数,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因为权利要求超过15项的,每项有附加费235欧元: 51项以上,每项的附加费更高达580欧元。首次提交权利要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权利要求超项费。如果申请有多套权利要求,以权利要求最多的那套为准核计。未在期限内缴费,未缴纳的权利要求被视为放弃。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确定的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超出15项的,应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个月内缴纳权利要求超项费,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五、对附图的形式要求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6条、第48条、第49条中规定了对附图的相关要求规定,具体为以下所示: 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允许在附图中出现,反之亦然。相同的特征应具有相同的附图标记。附图中不允许含有文字,不可或缺且易于帮助理解的关键词除外(例如“水”“蒸气”,电路板或图表中的短语等)。 高质量的图对于正确披露发明是非常重要。如果附图很难辨识,例如,完全一片黑色,在后续阶段不允许提交能披露更多细节的图。EPC对照片没有做出规定,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交照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欧洲专利局接受彩色照片,但是彩色照片会被扫描处理成黑白格式。如果照片中的颜色信息与申请内容有关,则相关信息会丢失,这是因为审查及公布的文本都是处理过的黑白文本。 如果提交电子申请,原始高质量的附图欧洲专利局可以直接使用,而纸件提交的附图经扫描后才能被欧洲专利局使用,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会导致欧洲专利局发出缺陷通知书。因此基于提交高质量附图的考虑,也建议提交电子申请。 六、对请求书的形式要求 请求书必须使用欧洲专利局提供的1001标准表格。请求书中必须包含发明名称、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和居所。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所有申请人都应该填写姓名、地址、国籍和居所。请求书必须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代表签字,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每个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表都必须签字。 七、对发明名称的形式要求 发明名称必须清晰简洁地描述发明,避免歧义。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人名、俚语、“专利”或类似与发明无关的词语,不能含有类似“等”模糊的词语。仅含有“方法”“装置”“化合物”等词语因无法准确描述发明也不能作为发明名称。发明名称中不能含有商业名称和商标。发明名称明显不符合规定的,欧洲专利局可以依职权修改发明名称。 八、对摘要的形式要求 每件申请都应该包含摘要,摘要应概括发明的主要内容。摘要应当写明发明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摘要最好应控制在150字以内。 检索部对摘要的内容负责,因为摘要将随检索报告一起传送给申请人。如果检索部认为摘要内容不准确,可以重新制定摘要,并将重新制定的摘要随检索报告一起发送给申请人。但是如果检索部确认摘要明显与申请内容不符,将通知申请人其提交的摘要有误。 如果有附图的话,申请人还应该指明摘要附图。如果申请人未指明,可以由审查员决定一幅与摘要一起公布的摘要附图。审查员的决定体现在检索报告中。 以上就是欧洲专利局在受理和审查中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具体要求,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