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小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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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根据我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拟对团体标准《专利代理人执业能力评价规范》(T/BJPAA-001 2017)进行修订,目前已形成《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为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见附件2)进行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机构或个人可在2020年7月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会邮箱:bp@bjpaa.org,邮件主题请注明“《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2020年6月2日(联系人:张亮;联系电话:82194380)附件: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服务行为,2017 年,我会发布了团体标准《专利代理人执业能力评价规范》(T/BJPAA-001 2017)(以下简称“评价规范”)。为保障标准的合规性和先进性等,我会于2020 年启动了《评价规范》团体标准的修订工作,形成了《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一)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实施2019 年 3 月 1 日,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开始实施;2019 年 5 月 1 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给专利代理行业带来了重大改变,例如专利代理人正式变更为专利代理师等。(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8 年 1 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开始实施;2019 年 1 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为团体标准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综上所述,2017 年《评价规范》发布以来,专利代理行业和团体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发生了一定的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根据我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团体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因此2020 年对《评价规范》进行修订是非常有必要的。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调整专利代理人名称依据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原《评价规范》中“专利代理人”调整为“专利代理师”,并对相关定义和措辞进行了调整。(二)调整主观评分进一步调整主观评分分值,将原《评价规范》表 B.1 中审协评分的“沟通能力、专业水平(D2)”改为“继续教育情况”由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评分,并将其分值由 6 分降为 4 分。(三)调整专利代理质量指标调整《评价规范》表 B.1 中专利代理质量指标及其参数,使得指标更细致,且更具有操作性。主要如下:1.调整“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平均答复审查意见次数(D5,4 分)”为三个指标即“近三年授权发明专利平均每件专利权利要求数差(D5,2 分)”、“近三年授权发明专利平均每件专利被引用次数(D6,1 分)”、“三年授权发明专利评价每件专利简单同族数(D7,1 分)”。分值合计不变。2.调整“近一年发明专利撰写评估质量(D8)”为“近三年结案发明专利平均价值度(D10)”,分值不变。(四)增加专利代理国际化服务能力指标增加专利代理国际化服务能力指标,鼓励专利代理师获取国外专利代理相关执业资格,增加的指标如下:1.增加“D28 境外学习和工作经历”指标,在境外连续学习 2 年以上,或境外累计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1 年以上得分。该指标满分 1 分。2.增加“D29 境外执业资格”指标,指获得境外专利代理职业资格证或通过境外专利代理职业资格考试。该指标满分 2 分。增加上述指标的同时降低“入选行业专家库”指标的分值,由 3 分降为 2 分。(五)其他文字及措辞调整根据指标调整的结果,对相应的文字和措辞进行了调整。

发布于 2023-01-06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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