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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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程序是什么?

专利权质押的登记

(1)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

质押合同登记申请的受理部门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质押合同登记:

①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②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

登记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刷。

③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④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登记费可由当事人协商负担。

⑤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并以缴费之日为登记申请的受理日,由此专利局启动审核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⑥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⑦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中国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2)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质押期间,可能出现的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著录项目变更。由于此时权利人对权利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所以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须得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同意才可以提出。

在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除正常变更程序所需文件外,当事人还应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书面同意变更协议,经专利工作管理部审核批准,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将不予变更。

②质押合同内容变更。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质押担保的范围、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当事人书面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专利局审查。

(3)专利权抵押合同登记文档及登记簿的作用

专利权质押合同一经受理,专利局即启动审核程序,并通过登记管理数据库对质押全过程进行管理。此外,经过专利局审核后,除向当事人发送通知外,还要将以下文件存入登记文档:①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②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③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申请;④专利权质押合同;⑤其他有关文件。该登记文档中的有关内容,将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的形式提供给公众。通过查阅登记簿,公众就可以在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之前,了解到有关专利权的出质情况,以免在签订质押台同时出现重复质押,此外,公众在接受转让或许可时,也可以查阅登记簿了解所要受止的权利是否有质权存在,以便决定是否可以接受转让或许可。如果专利权正处在质押期间,对作为质物的专利权的任何变更均须得到质押合同当啦人双方的共同认可,否则,都将是无效行为。查阅登记簿后,公众如果需要丁解质押登记的详细情况,可以再查阅登记文档中的原始文件。

(4)专利权质权注销登记

在以下情形下应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①因债权提前得以清偿或其他原因当事人要求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登记的;

②专利权因被宣告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的;③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④质押期限已届满的;

⑤其他原因。此外,对提交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有关合同登记将被依法注销;并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的程序:①当事人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②经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③质押期限届满15日内当事人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登记注销日以届满日为准。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④债务履行完毕的,质权人返还当初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可以将质物协议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设立有哪些?

一) 专利权的授予;

(二)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 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六) 专利权的终止;

(七) 专利权的恢复;

(八)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九) 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根据《民法典》和《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不同的权利质押设定和生效的条件是: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专利权质押在哪里登记?有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0/content_1758225.htm、

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3款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办理程序:

1、所需材料:(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doc);可以到国知局官网下载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为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

(4)委托办理的,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明);

备注:技术出口备案可以参考七星天公众号文章:技术出口备案方法mailto:http://www.qxtip.com/zhongwenmetis/vip_doc/17466121.html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专利权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许可情况等。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2、办理方式:

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委托代理所办理;专利权质押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可以委托代理所办理。

()面交到国家局初审部服务处窗口;

(2)邮寄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010-62083114;

(3)电子方式申请: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上传文件,待文件审核合格后(通常2-7个工作日),再将纸件邮寄或者面交到专利局换取纸质登记通知书。

建议采取面交的方式申请登记,一般是7个工作日下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3、费用:登记费-免费

4、专利权质押期限:质押期限必须不超过专利的剩余保护期,主要还是看双方约定的期限。

另外要注意国知局不予登记的情形:

  (1)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2)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3)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4)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5)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6)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7)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8)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9)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10)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11)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12)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专利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 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六、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

(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质押期限到期的股权出质无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注销登记事由的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收到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

(二)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三)根据核对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出具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文书。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出资额和质押期限。

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书》,并载明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

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原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股权质押登记薄。

公众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询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质押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文书和表格,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 2023-01-06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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