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做了修订,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有何依据?如何适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今天,山东专利申请公司特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修改专题研究人员回应大家的疑问,就相关问题做出解答。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8条规定具体如下(修订处标蓝)
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侵权人以故意、恶意、欺诈等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时,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超过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赔偿,以对故意侵权人进行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美国产品责任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都确立了这一制度。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国也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山东专利申请公司解析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法国等国,原来一直坚守侵权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并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惩罚性赔偿判决。但近几年,这些国家的态度发生了改变,开始在一定限度内接受惩罚性赔偿。
我国1994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针对产品质量侵权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这一法律术语。在知识产权法领域,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第63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参照商标使用许可费确定的合理倍数的1倍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山东专利申请公司介绍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6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增加了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