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产品名称有何要求?
在申请外观专利时,我们除了提交产品图片等文件外,还需要提交产品名称。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具有说明作用。因此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也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究竟该怎么写?又有哪些要求呢?下面就随赛贝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在请求书的相应栏目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一般情况下不得在产品名称后加括号,除非需要通过括号中的内容对产品进行区分。括号内可以使用简洁的数字、英文字母或文字以示区别。
产品名称以1~10个字为宜,包括括号内的内容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还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
2、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相符合。
3、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1) 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 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 、“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4) 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 ”、“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5) 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例如“棱形尺”、“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红色外衣”等;
(6) 省略不当的名称,例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7) 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