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争夺与并购的区别
在并购中,控制权转移到并购者手中,随着并购的实现,被并购公司要么丧失了所有权,要么发生了所有权结构分布和控股股东主体的变化;而代理权争夺则不同,代理权争夺本身的目的不是股权(尽管往往同时伴随着股权争夺),而是股票代理权。在争夺代理权过程中,大多数股东并不转移他们的股权,他们的动机更多的是选择更具效率的管理层和发展战略以提高其股票价值。
(2)在短期内掌握控制权的实际结果往往不同公司并购是为了获得控制权的行动,但有时却反而不能奏效。这是因为,并购需要通过取得优势的董事会席位来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但董事有任期限制,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董事地位的保障都做出了特别的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辞掉。同时,就像我们在第三节所论述的那样,许多公司为了抵制并购的行为往往会对表决权制度和董事会的构成以及改选制度加以限制,这就使收购者面临着虽然拥有大多数股权却又不能在短期内掌握控制权的尴尬局面。而在代理权争夺中,挑战者可能在股东大会的“全民公决”中获得多数董事席位而直接获得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与并购相比,代理权争夺更容易在短期内获得实际的控制权。但是,挑战者虽然可以通过代理权争夺取得公司控制权,但对公司控制权起决定意义的终究还是股权。如果挑战者将来的公司战略未获成功,就很有可能失去中小股东的支持,从而不得不离开。而公司并购虽然有时不能在短期内掌握经营权(由于各种反收购策略的实施),但长期来看却是肯定的。
(3)信息披露程度不同这一点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往往采取股权秘密协议转让方式,其典型表现是:某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莫名其妙地连续性上涨,该公司对此要么保持沉默,要么就表示“没有任何该披露却未披露的信息”。等到股价攀升到一个较高值时,公司却发布公司重组等重大信息。虽然有相关法规的约束,但是,二级市场流通股的要约收购中公司管理方面信息的披露也同样很不充分。可见,并购的信息披露程度是比较低的。而在代理权争夺中,挑战者为了能够获得广大中小股东的支持、保证争夺的成功,就得动用更多的资源、掌握公司更多的信息,并向广大股东公开。即使管理者努力控制对其不利信息的公布,但此时挑战者对信息的掌握程度已经较高,在此过程中,公司信息的公开性将不断增强。
(4)道德风险的程度不同与并购相比,代理权争夺中挑战者的道德风险更加突出。在挑战者低成本控制了公司后,就出现了股东权利与责任不对称问题。由于其所占股份额小,按公司法只承担以其出资额(拥有的股份大小)相应的有限责任,而且其退出比较容易,但是,它却拥有经营公司全部资产的权力,这就有可能会导致挑战者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有可能使其仅仅为了掠夺上市公司资源而不是长远发展的目的来诱导中小股东,骗取他们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