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整合的途径
负债整合主要采用“负债随资源”和“负债转股权”两种形式,在这两种不同的形式下有着不同的整合途径。
(一)负债随资源负债随资源是指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全部由并购企业承担。在承担债务式并购中,按照“负债随资源”的原则,并购企业在承担债务的同时,也控制了被并购企业的资源。并购后企业在整合资源的同时,应对随资源转移过来的负债进行整合,整合过程必须按照“资源组合与负债结构应保持对称性和匹配”的要求进行,资源被剥离出售的变现款可用来支付近期计划应偿还的债务。企业对未来将要偿还的债务应做到未雨绸缪,利用并购整合的契机来提高资源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以增强未来偿债能力。负债整合力求与资源整合同步进行,以利于随时评估资源与负债的对称关系的合理性,并有效控制资源经营风险和负债筹资风险,使企业的总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二)负债转股权负债转股权是指为了减轻并购企业的债务负担,将被并购企业的负债转化为股权的形式。如果由并购企业承担被并购企业的全部债务,将会造成并购企业未来偿债压力太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一部分债务转为股权,将债权人转移为企业的股东,从而使企业负债率降低,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
在实施债权转股权时,首先要将企业各类债权人按照求偿权的优先级别分类统计,同一级别的债权人在进行资本结构调整时享有相同的待遇。一般而言,在优先级别居前的债权人得到妥善安排之后,优先级别居后的债权人才能得到安置。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债权人求偿权的排序,并购后可能需要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负债有: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利润)、应付职工福利费、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其次要确定接受债务的实体,即由谁来接受该债务。接受人一般有以下四类:一是被并购企业的原债权人,但应视其是否愿意接受将自己的债权转换为股权;二是并购企业原股东,他们为保持控股地位,防止股权被稀释,往往会主动承担部分债务;三是其他投资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他法人、机构投资者、国有资源管理部门、外商和企业职工等,如果他们愿意接受债务,也可以成为企业的新股东;四是并购后企业对有关资源(如非经营性资源)剥离后,围绕一些被剥离资源新设立的法人实体,在实际运行中,企业将负债转移到该法人实体,该负债可由原债权人继续持有,或转化成股权,由不同的股东持有。一般来说,应转移的负债大多与被剥离资源相关,如与企业内部宾馆、饭店等资源相关的应付职工福利费、应交营业税,以及为建造这些设施尚未还清的银行借款等,也即按“负债随资源”的原则进行负债转移或股权转换。最后应确定各类债务接受者接受债务的形式。长期负债中的长期借款一般是从银行取得的,可由银行在其同意的前提下,将该借款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将企业的应交税金和利润转成国有股,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持有者愿意接受该债务,并拥有相应股权;应付职工福利费可由企业职工接受,并将其转化为职工持股基金。
负债转股权这种形式,既有利于债权人,也有利于债务人,它可使债务企业摆脱财务困境,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地经营,同时也将促进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