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许可中专利权的滥用表现有哪些?
由于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它很容易导致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或协议限制竞争,而这些行为主要是通过专利许可合同中规定限制性条款来实施,广州专利申请公司代理人整理了相关资料,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
1.合并许可或一揽子许可
即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行为中将必要专利与非必要专利,将有效专利与无效专利一起打包进行一揽子许可,迫使被许可方交付不必要的高昂许可费,损害被许可方利益的行为。
2.拒绝许可
即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其在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对方以合理条件提出的专利许可请求,目的是限制和排除竞争,巩固自己市场垄断地位的行为。
3.高价许可
即专利权人向被许可方提出非公平、非合理的高额专利许可使用费要价,从而获得垄断利润、损害被许可方利益的行为。
4.价格歧视
即专利权人对同样有意获得专利许可的意愿方区别对待并提出不同的许可费用标准(差别定价),从而构成显失公平及歧视,损害被许可方利益的行为。
5.联合抵制
即多专利权人在某一技术领域中占据的优势地位,联手抵制拥有新技术的专利权人进入市场或标准,从而侵害新技术专利权人的权益、妨碍技术进步、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
6.专利挟持
即专利权人事先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隐瞒其专利信息,待技术标准的实施者拥有市场时再以专利权人的身份出现向其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行为。
7.超地域许可
即专利权人超越专利权的有效地域向被许可人实施许可的行为,从而获得不当利益,损害被许可人的权益。
8.强制回授
即专利权人在许可协议中强制要求被许可人同意将其对许可技术所作的改进专利许可给许可人使用。强制回授的条款有可能挫伤被许可人作出新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是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精神相违背的。
9.限制技术改进
即专利权人在技术许可中要求被许可人不得单独或与第三方进行竞争性的技术研发活动,这一限制将阻碍技术的进步。
10.捆绑司法管辖
即专利权人在技术许可中捆绑约定许可协议适用的法律地域,有意选择有利于己的地区或国家作为诉讼的司法管辖区,使得被许可人有可能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时需要付出巨额的维权成本的行为。该滥用行为多发生在跨国专利许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