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的联系与区别
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它们之间存在联系,同时又具有很大的区别。 一、联系 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均属于人类智利活动的成果,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二者的本质特征就是保护客体的无形性。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叠关系,即权利人就同一项新技术既可以去申请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也可以选择作为技术秘密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区别 (一)两者存在的状态不同。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中应将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布出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实施应用。专利获得授权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专利公报将该技术公诸于众,但国家需要保密的技术除外。而技术秘密主要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也即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仅为特定人知晓,技术秘密一旦被披露,为公众所知悉,就会丧失秘密性,从而引起技术秘密的终止。所以,专利技术在申请专利后处于公开状态,技术秘密必须处于秘密状态。 (二)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 技术秘密保护要比专利制度保护范围大,凡是能够用专利制度保护的技术都可采用技术秘密制度来保护,专利制度不能保护和不需要保护的技术,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同仁堂”中成药的配方以及瑞士手表的装配工艺等,均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专利制度不能脱离技术秘密制度独立存在,如在专利申请之前不采取保密措施,专利技术有可能泄密公开而丧失新颖性从而不能得到专利保护。专利技术从开发到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时间跨度可能很长,这段期间也需要技术秘密保护。一些不在专利中公开的技术、阶段性的技术成果以及技术资料都可以采取技术秘密保护,作为专利技术的补充。反之,技术秘密可以脱离专利而独立存在。 (三)两者的保护方式不同。 专利技术主要依靠《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技术秘密的保护更需要借助技术持有人自身的力量,从内部人员、制度、管理上控制进行保护。当然,技术秘密的保护目前已经逐步纳入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范围,且是通过多种法律的相互补充进行的,主要来自《合同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窃取技术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两者的有效期不同。 专利技术的独占实施权有法定的保护期,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之后,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实施应用。而技术秘密的保护期是以其保密状态的存续期间为准,只要严守秘密,并且不被新技术所取代,其保护期间是无限的。技术秘密可以无限期存在,使得相应的技术能够一直为该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并始终处于竞争优势,进而垄断市场。特别是对技术难度大,其他企业和个人在短期内不能开发出来的技术保护更有力。 (五)两者保护的费用不同 专利技术进行专利申请后,需要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各种附加费用,授权之后每年还要交年费等等,加起来不是一个小数目。申请专利的过程较长,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一般需要6~12个月不等,发明专利一般需要2~3年,如果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要来回修改或补正,可能需要3~5年的时间,且不一定所有的专利都能够授权。技术秘密的保护费用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对属于技术秘密的文件来说,在文件显眼处标明“技术秘密”等字样,锁进保险柜就足够了,对于技术设备或工艺流程,也许只需要砌上围墙,配备保安人员就可以了。对于相关的技术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负有保密责任,并给与技术开发或发明人适当的奖励或报酬。总之,保护的方式不同,相应支付法保护费用也不尽相同。 (六)两者承担的风险程度不同专利申请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专利技术的内容向公众公开,如果由于种种原因,该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被驳回,或者授权之后被无效,那么对于申请人来说只能尽了公开技术的义务,而无法实现独占该项技术的权利。技术秘密权利人由于未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而泄漏秘密,或者由于其他人的独立发现而公诸于众,都可能使技术秘密不复存在。前一种情况可以通过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避免,对于后一种情况,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无能为力,但如果发现人愿意保守这一秘密,可以使技术秘密仍然存在。除此之外,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法院可能裁定,权利人的技术信息不符合技术秘密的条件,比如不具备新颖性、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等而不能作为技术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于技术秘密来讲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才能保证技术秘密的存续,而专利只要客观上满足条件,就可以在有限的期间内享有权利,相对来说,技术秘密权利人所承担的风险更大一些。 对于自己的新技术是选择技术秘密或是专利保护取决于各种因素,技术持有人可以综合考虑以上各点,作出自己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