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专利可以依法实施强制许可制度?
随着国家对专利的重视,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与日俱增,但是我国在专利权经营意识和专利运用策略方面还显得相对不足。专利只有实施转化了才能发挥作用,才能为技术进步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为了使专利充分发挥其作用,我国采取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 所谓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政府依法授权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制度。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无需专利权人同意即可得以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对象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一、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 《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有5种,具体理由如下: (一)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 (四)专利权人获得的专利为他人此前获得的另一项专利的从属专利,该从属专利比以前取得的专利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而且从属专利的实施有赖于该另一专利的实施。 (五)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我国专利权的药品,按照WTO总理事会《关于修改TRIPS的议定书》的规定,应需要这些药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请求,在我国制造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提出请求的国家或者地区。 其中前三项属于给予强制许可的一般理由,后两项属于给予强制许可的特别理由。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种类 (一)不实施的强制许可。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垄断行为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四)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五)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及其登记、公告和终止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四、强制许可的实施限制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五、强制许可的实施补偿 《专利法》规定了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六、强制许可的司法审查《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您希望通过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取得对某个专利的许可实施,您可以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帮您提交强制许可申请。详询可登陆知识产权免费咨询平台,或者拨打我们的全国服务热线:18117821094,我们的知识产权顾问将时间为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