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吗?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能够通过自己实施发明创造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获取预期的经济利益,不仅能够回收作出该发明创造付出的投入,而且有望为研究开发其他发明创造提供经济支持,使创新活动得以继续和拓展。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施专利”的行为共有五种具体的实施方式,即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和进口。《专利法》对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因此,并非对所有类型的专利权,专利权人都有可能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进行上述五种行为。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作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上述规定,发明专利权既可以是产品专利权,也可以是方法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都是产品专利权。 对产品专利权而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进行的上述五种实施行为,即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和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却只能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进行的其中四种实施行为,即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不包括使用其专利的行为。 对方法专利权而言,由于其保护客体是操作方式,属于一种行为过程,因此方法专利权人只能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进行的使用其方法的行为。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实施权,《专利法》第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行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产品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实施权,除了指该专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权外,还包括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享有的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