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成为“美的”胜诉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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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致胜的重要武器之一。在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诉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就成了“美的”致胜的利剑。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2015年4月,美的公司发现奥克斯公司旗下的一款空调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美的公司的一件名为“双贯流风道结构及立式空调器室内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320452359.3)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而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型号空调的行为,并未得到美的公司的授权,美的公司将奥克斯公司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奥克斯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成品及所有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奥克斯公司在收到美的公司起诉状及部分证据后,向深圳中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深圳中院经审理驳回了奥克斯公司的申请。另外,奥克斯公司还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而美的公司也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4年1月22日获得授权,且美的公司就该专利按时缴纳了年费,目前,该实用新型专利处于专利权有效状态。由于美的公司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证据,涉案专利已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法院”)予以查封。根据上述情况,奥克斯公司认为,深圳中院应对本案中止审理。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美的公司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一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4月1日就涉案专利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的结论为ZL20132045235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9、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2-9时)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0(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深圳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该案为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美的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奥克斯公司称涉案专利因美的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而被顺德法院查封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影响美的公司依据涉案专利进行诉讼的权利。至于奥克斯公司要求本案中止审理的问题,由于本案审理过程中美的公司已经提交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美的公司根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选择了权利要求保护的内容,涉案专利没有授权的缺陷,因此,深圳中院对奥克斯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采纳。最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奥克斯公司未经美的公司的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美的公司的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奥克斯公司对深圳中院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随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出上诉。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中,奥克斯公司虽然在一审答辩期间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但是美的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合涉案专利尚未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本案可以不予中止审理。此外,广东高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原审判赔数额合理。最终,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美的公司之所以能在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取得最终胜利,专利权评价报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专利权评价报告是“美的”胜诉的利剑。

发布于 2023-01-06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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