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质量重要性: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没写好,微信扫码支付不侵权
涉案专利: 专利号:ZL200610168072.2 名称: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 专利权人: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该专利既要求保护一种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也涉及如何实现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 专利权人起诉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上述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4的专利权。 该专利权利要求14记载如下: 14.一种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包括: 通过至少一个移动终端以光学方式采集所述多字段二维码,其中每个所述多字段二维码包括至少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其中所述第一字段包括与第一方和所述第一方发起的多个协议中的一个相关联的信息,并且所述 第二字段包括与经所述第一方授权来传播所述多个协议的至少一个第二方相关联的信息; 对采集的所述多字段二维码进行解码; 应用预先确定的规则,从被解码的所述多字段二维码辨识出所述第一字段和所述第二字段; 分析所述第一字段是否与预存的与所述第一方和所述多个协议相关联的多条第一信 息中的一条匹配并且所述多字段二维码的所述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过,如果匹配并且未曾被采集过,则给出相应的第一结果并储存所述第二字段,如果匹配且曾被采集过,则给出相应的第二结果。 专利权利要求14可拆分为六个步骤: 1、采集多字段二维码; 2、解码多字段二维码; 3、辨识出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 4、分析是否匹配; 5、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 6、根据是否被采集、储存过,分别给出第一结果和第二结果。 简言之,就是“采集—解码—辨识—是否匹配—是否采集—给出相应结果”六个步骤。 经比对,两原告认为,腾讯公司实施了权利要求14的步骤一至四,财付通公司实施了步骤五、六,其中步骤一至四是相同侵权,步骤五、六是等同侵权。凡客公司则在其经营网站上使用的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提供了多字段二维码,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1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与步骤五、六中“采集”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的步骤一、二和步骤五、六都限定了“采集”特征,原则上对同一术语在同一权利要求中应当做同样的解释,将其理解为“获取”。微信扫码支付并没有判断第二字段是否被获取过的步骤,只有移动终端用户在扫描二维码的基础上,另行通过输入密码等支付方式实际支付后,订单的状态才会发生变化,比如,显示的“订单已经支付,请勿重新发起支付”的提示。 其次,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与步骤六中“储存”相等同的技术特征。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侵权适用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禁止专利权人“两头得利”损害公众利益。涉案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口头审理中已经明确指出改变状态的技术方案并不属于涉案专利“储存第二字段”的内容。因此,两原告在侵权诉讼中将“储存第二字段”和“修改预支付交易单的支付状态”做等同解释不能得到支持。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涉案专利步骤四、五、六的技术特征,未包含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微信扫码支付不构成侵权。 对于该案上述判决,有业内人士分析,二维码产业的迅速发展催生了新产业、新模式和新业态,为了推动二维码技术的发展和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侵权隐患,从业者需要在技术层面加强创新的同时,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上也要多下功夫,注重撰写技巧,提高申请文件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