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权利归属判断原则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进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就发明创造的归属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权利归属。没有订立协议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所述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是指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所述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合作方。 如果发明创造的完成是基于对某一合作方提供的特有的技术、设施或试验数据等的运用,则该合作方应视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各方派出的人员对发明创造的完成都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各方就是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享有权利;如果只有一方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完成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其他合作方虽然参加了研究开发,但是没有作出创造性贡献,就只有该发明人或设计人所代表的一方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