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各区专利资助补贴政策(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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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各区专利资助补贴政策(最全版)

专利不仅可以保护专利技术方案,抢占市场,而且可以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但许多人对专利申请的高成本和10-20年的维护成本感到压力。对此,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泉州市各区专利资助补贴政策。

1、泉州市市级专利资助政策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

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资助5000元;

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资助2500元。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的:

进入实审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件给予发明人资助1000元;

进入实审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件给予发明人资助500元。

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的资助申请、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资助申请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规定》

2、泉州市鲤城区专利资助政策

开展专利授权和实施转移转化资助,区政府对辖区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实施转移转化的,给予每件1万元的资助;

对辖区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实施转移转化的,给予每件2000元的资助,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对辖区内通过PCT途径获得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并实施转移转化的,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发明创造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不重复资助。

开展发明专利“清零”行动(首次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对发明专利实现“清零”的企业,给予当年度每家1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专利运用和保护的意见》

3、泉州市泉港区专利资助政策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05万元。

政策依据:《泉港区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泉港委〔2016〕7号)

《中共泉州市泉港区委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委〔2016〕7号文件部分条款修改变更的通知》(泉港委〔2017〕66号)

4、泉州市洛江区专利资助政策

国内专利:发明专利获得国内授权的每件奖励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内授权的每件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内授权的每件奖励500元。

国外专利: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4000元。发明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每件奖励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每件奖励4000元。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每件奖励800元。

香港、澳门、台湾专利授权的,具体金额参照向国外申请专利并授权的资助额度执行。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地区)专利局授权的同一件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分别给予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分别给予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分别给予获得泉州市专利重大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政策依据:《洛江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意见》

5、泉州晋江市专利资助政策

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对获得本级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5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个人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过5万元。

另外,对获得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受奖励专利不再享受《晋江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

政策依据:《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6、泉州市安溪县专利资助政策

授权专利资助:(1)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每件资助人民币1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10件;规模以上企业,且前一年度有上报研发投入的(以县统计局数据为准),同一年度资助不限件数。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资助人民币0.8万元,且当年度不超过3件。

(2)对资助的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起四年内专利权人不得变更到安溪县域外,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的,该专利权人不得申请新的专利资助。

(3)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0.1万元,同一年度同一单位不超过30件,个人不超过10件。

(4)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0.0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单位不超过50件,个人不超过20件。

专利评奖。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授予安溪县专利荣誉奖,分别给予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安溪县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人民币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安溪县鼓励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暂行规定》

7、泉州市德化县专利资助政策

对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的企业奖励2万元。

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专利的企业或个人奖励3万元。

实用新型专利奖励:①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奖励0.3万元。②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奖励0.1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德化县委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陶瓷产业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德委〔2017〕103号)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奖励政策的通知

8、泉州市永春县专利资助政策

鼓励发明专利产出。积极开展专利申请资助,对我县企业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个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4万元奖励;

对我县企业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3千元奖励。个人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2千元奖励;

对我县企业授权的外观专利,每件给予1千元奖励;

对我县发明专利保护及运用10年以上(自授权之日起),每件发明专利补助1万元;

对我县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国外申请的专利,每件奖励4万元,其专利转化为产业化成果且与企业主营产品密切相关联的,每件专利再奖励1万元;

开展发明专利“清零”行动,对我县发明专利实现“清零”的企业,当年度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专利运用和保护的实施意见》

9、泉州市惠安县专利资助政策

1.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扶持奖励1万元。

2.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扶持奖励2000元,同一企事业单位(个人)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企事业单位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项给予扶持奖励500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4.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国家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含第一起草单位),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含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5000元。

5.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认定为福建省名牌产品,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以我国为基础注册地,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在境外获准注册的商标,对单个商标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8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奖励。对新取得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每件扶持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惠安县鼓励科技创新暂行规定》

10、泉州南安市专利资助政策

对被列入国家、省、泉州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同一企业获得同级别不同称号的,只给予奖励一次;对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就高不重复奖励。对获得“福建省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称号的中、小学,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

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0.5万元,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对获得境外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奖励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11、泉州石狮市专利资助政策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试点单位、泉州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1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对获得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万元,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5万元。

对申请登记地不在我市、授权登记地在我市并落地1年以上的发明专利,参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过15万元;

非职务发明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15万元(在申报奖励年度再进行著录变更的专利不予奖励),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0.5万元。

政策依据:《石狮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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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1-06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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