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张飞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保护处处长原标题: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的几点思考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两个意见的出台,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做好示范建设试点,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确定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深圳等8个地方作为第一批试点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通过示范建设,进一步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全面、充分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对专利侵权纠纷,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行的“双轨制”模式:“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将此行政救济的方式规定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多年来,“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两办《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给予明确界定为“行政裁决”,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做好示范建设试点,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找准定位,与司法裁判实现相辅相成。“司法侧重公平兼顾效率,行政侧重效率兼顾公平”。鉴于专利权属不稳定的特性,专利侵权纠纷的司法裁判往往周期比较长。就一些情况来讲,专利权利人更需要对侵权纠纷快速得出裁决结果,以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行政裁决”可以发挥效率高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在专利侵权纠纷裁处上实现公平和效率相辅相成,专利权利人可以根据侵权纠纷的具体情况选择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达到自己不同维权需求和目的。二、发挥优势,快速处理特定领域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快速处理的优势,可以在以下特定领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展会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展会一般也就几天的时间,一旦出现侵权纠纷,就需要快速甚至现场进行处理,才能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这是司法裁判难以做到的,需要在展会主办方的配合下通过行政裁决加以解决。二是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电商平台不同于传统的流通领域,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快速处理才能有效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平台按照“通知-删除”规则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技术上存在难度,需要行政裁决进行快速处理。此类纠纷可以探索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进一步加快案件办理,压缩结案周期。三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难度相对较低,而且,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讲,外观设计专利往往是其主要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进一步加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对创新创业尤为重要。三、衔接调解,实现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多种方式。行政裁决要做好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充分发挥行业调解组织专业能力强的优势,对某些类型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先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调解协议书可通过司法确认保障协议的后续履行。同时,行政机关在裁决中要灵活运用行政调解的手段,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可以在裁决前先行进行调解,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逐步推动行政调解协议书实现司法确认,以保障协议的后续履行。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两个意见的出台,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以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高效率的优势,与调解机制相衔接,多元化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为地方创造更加完善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