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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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知产法院首次审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案件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原告深圳市芯茂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上海飞克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一案。该案是北京知产法院建院以来,首次审结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案件,对于解答上述问题具有实践意义。如何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可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如何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开庭照片被告作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审查决定中认定,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以实现“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具有独创性,决定维持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原告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本布图设计是否可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执行某种电子功能”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关于集成电路,而非布图设计本身的要求,但布图设计承载了集成电路中的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信息,故“执行某种电子功能”亦是其应有之义,旨在使得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基于布图设计登记的内容,能够执行集成电路整体的电子功能或其中部分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首先,判断能否“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应当基于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所具有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包括布图设计和集成电路制造领域的普通设计知识和技术知识,以及获知所有的现有设计和现有技术的能力。其次,判断能否“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应以布图设计登记时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所载内容为判断客体,必要时样品可以作为辅助参考,但不得忽略复制件或图样,直接依据样品作出评价。再次,布图设计本质上是关于电路图或逻辑图中每个元件或功能单元在版图中的位置排布、压焊点、电源线、地线及信号走向等的一种技术方案,“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可以是布图设计中的集成电路在元件和全部或部分线路互联的基础上,实现其整体的电子功能,亦可以是在布图设计中的集成电路具有多个电子功能时,其中部分相对独立的模块实现其相应的电子功能。本案布图设计是否可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争议主要体现在由于CONT层信息的缺失,模块二能否实现ESD(静电放电)保护的功能,模块三能否实现修整电路输出的精度和频率的功能。01、关于模块二能否实现ESD(静电放电)保护的功能。CONT层是表明连接关系的电路层,对于模块一而言,CONT层是表达电容与辅助电路连接的必要信息载体,缺失CONT层将无法实现该模块的功能,但对于模块二而言,其具有相对独立的有源元件和元件与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模块二布局结构和功能的实现与其他模块三维配置的清楚与否或者电子功能的实现与否没有必然联系。进一步而言,ESD电路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瞬间高压静电对电子器件造成的破坏和损伤。ESD电路一般设置在被保护电子器件的输入端,当输入端受到高电压的静电冲击时,ESD电路通过内部的电子元件击穿把过多的电能量导回大地,从而快速的将静电经由ESD电路释放,使得高压静电不会对所保护的电子器件造成损伤,因此,ESD电路是一个可以独立进行静电放电的工作模块。由于在每一层都具有构成ESD模块的电子元件的结构设计,多层设计结合起来即构成了电子元件的整体结构布局,而本案中该模块的结构布局在其他图层已经明示,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可以基于已经给出的结构布局进一步确定ESD模块内部器件的连接方式,故ESD模块静电放电的功能并不会因为要保护的电子器件的部分CONT层缺失而导致其本身放电功能不能实现。因此,模块二不能实现ESD(静电放电)保护功能缺乏依据。02、关于模块三能否实现修整电路输出的精度和频率的功能。由于电阻阻值的变化会对电路的输出造成影响,因此阻值修整实质上是对电路的输出精度进行调整以使其更符合布图设计要求。铝线修整是一种熔断型修调技术,通过修调PAD施加电压或电流,改变熔丝的开关状态以实现实际生产出的电路电阻达到设计要求的精确阻值之目的。在已给出修调PAD和熔丝布局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在修调PAD上施加修整电压源或电流源,即可对要调整的熔丝进行熔断从而实现对于电阻阻值的调整,而CONT对于调整电阻阻值的铝线修整并没有实质性影响,故即便CONT层未显示相关信息,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根据本布图设计的图样信息也可以知晓模块三如何实现修整电路输出精度和频率的功能。因此,主张模块三不能实现修整电路输出精度和频率的功能,缺乏依据。综上所述,根据本布图设计的图样,模块二、三可以分别实现其相应的电子功能,因此,本布图设计可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二、关于本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一项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考虑布图设计是否是创作者自己的劳动成果或是否属于公认的常规设计,撤销意见提出人依据该条规定提出撤销意见时,应当提交撤销意见,说明理由,并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撤销意见提出人未能举证证明布图设计非独立创作,也未能举证证明或充分说明布图设计属于公认的常规设计,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鉴于原告在撤销程序中仅基于不能“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而主张本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未举证证明本布图设计模块二、三部分不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更未举证证明在其创作本布图设计时模块二、三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是公认的常规设计,故被诉决定认定本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并无不当。据此,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决定而提起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殊性,在实践中针对已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提出撤销意见并启动撤销程序的情况并不常有,而不服布图设计撤销案件审查决定并进入诉讼环节的纠纷则更为罕见。

发布于 2023-01-0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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