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在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程序时,若是没有专业人士在一旁指导,或多或少一定会出现某些法律上的问题。所以了解一些法律风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一、专利许可期限、方式、对象和地域须明确
1、专利许可期限含起始期限和终止期限。
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在确定许可期限时,应当注意专利权的期限及其剩余期限,许可期限不得超出专利的有效期。
在约定起始期限时,需注意有时需许可人披露细节和诀窍才能达到最优实施状态。终止期限含停止生产、停止包装、停止销售等多个时间点,何时停止生产,半成品是否销毁,工厂库存商品是否继续销售,门店库存商品是否继续销售,售后服务中是否可实施专利,权利人是否回购剩余库存商品,是否销毁何时销毁生产模具,应当明确约定终止的期限及终止后的处理。
2、许可方式有独占、排他、普通,约定不明视为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包括许可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排他许可是指许可人不能再将专利许可给被许可人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但许可人可以继续使用专利;普通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将专利再许可给被许可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
3、许可对象:明确是否含被许可人的关联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兄弟公司等)。
4、许可地域:专利权仅在登记国受法律保护,同时权利人不得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人在登记国实施专利的地域。
第二、专利许可使用费须明确:明确具体数额或者明确计算方式
常见收费方式:固定收费(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浮动收费。浮动收费又分为:完全浮动、前期收费(先行收取一笔保底许可费)与浮动收费(根据生产数量、销售金额等可变因素)相结合。浮动收费难点:对生产数量和销售金额的监控。具体采用何种收费方式需要许可人根据专利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三、专利许可不得非法垄断技术或妨碍技术进步
我国《合同法》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包括:限制再研发、强制回授、限制获得替代技术、阻碍实施、非法搭售、限制交易、禁止有效性质疑。专利许可合同条款不能包含前述内容,否则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第四 滥用专利权的法律后果很严重
滥用专利权的垄断行为:搭售、强制性一揽子许可、限购、歧视性差别收费、强制回授等。滥用专利权的法律风险:合同无效;发明或实用新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根据申请给予强制许可;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受损失,可起诉。
第五 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可以自由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改进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则明确改进的技术成果归改进方。显而易见,《合同法》规定与司法解释是存在冲突的,但司法解释出于在涉外技术转让中保护国内当事人的利益的考虑,在国内技术转让合同中,只要本着互利和公平的原则,本律师认为应当可以对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进行约定。
第六 专利许可合同登记
专利许可合同应备案登记,但登记非合同生效要件,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被许可人,专利许可合同一定要登记,否则权利人违反约定再次向第三人授权许可,被许可人不能追究第三人侵权责任,只能请求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权利人向第三人授权独占许可并经备案登记,被许可人将被禁止实施专利。
来源: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
编辑:裕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