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与广义之分的专利统计信息
专利统计信息对了解和评估不同领域的专利状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根据统计标准的不同,专利统计信息存在着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专利统计信息】
统计标准是由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所做的统一规定,以国家标准形式或部门标准形式发布。
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全国的专利统计工作,负责专利统计信息的统一管理、编报和发布工作。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实施的《专利公共统计数据项——ZC 0005—2012》(以下简称《专利公共统计数据项》),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的公共专利统计数据项,进一步规范了公共专利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内容、作用,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工作者及专利统计信息数据使用者,是我国的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实质上发挥着专利统计标准的作用。
因此,以《专利公共统计数据项》为标准和依据,形成的相关专利统计信息,可以称作狭义的专利统计信息。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年度专利统计年报、专利业务工作及综合管理统计月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属于《专利公共统计数据项》规范范畴内的专利统计信息,均属于上述的狭义专利统计信息。
此类专利统计信息的特点之一体现在其“权威性”。也就是说,按照《专利公共统计数据项》的标准发布的相关公共专利统计数据项,从权威性来看,只可以此为准,别无分号。
【广义的专利统计信息】
当然,由于《专利公共统计数据项》规范的公共专利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相对有限,不可能覆盖专利统计信息的方方面面。在针对特定区域、产业、行业、技术领域、群体或相关主题的专利分析中产生的信息数据,其定义及内容往往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并不在《专利公共统计数据项》的规范范畴之内。但是,由于在上述专利分析工作中需要遵循最基本的统计方法和统计准则,有时还需要参考《专利公共统计数据项》之外的其它统计标准,因此,对于这些专利数据,可以称之为广义的专利统计信息。
此类专利统计信息的产生主要源自各类分析项目的实际需求,常常五花八门,变化多端。比如,在针对不同产业、行业、技术领域的专利分析中,往往需要进行专利分类号与行业/产业/技术的关联对照。在这个过程中,专利分类号可能需要参考国际专利分类(IPC)、欧洲专利分类号(ECLA)、美国专利分类号(CCL)、日本的分类法(FI/F-term)、联合专利分类(CPC)等;行业/产业/技术可能需要参考《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3)》、《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并顾及其它的个性化需求;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融入项目实施人员的主观研判等因素。
根据关联对照关系进行检索产生的专利统计信息,往往会“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用说不同的人做同一个项目,就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做同一个项目,也很有可能会产生不同的专利统计信息。因此,对广义的专利统计信息来说,最重要的事是要能“自圆其说”。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际专利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关系表(试用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IPC技术对照表,虽然不能称为统计标准,但有极大的参考价值。类似的,项目实施人员的专业程度、实施周期的合理性、投入经费的合理性、与项目委托方的良好对接等因素,都有助于广义的专利统计信息的完善。
可靠的专利统计信息数据是了解各领域专利状况,研判技术、商业等发展趋势的重要参考,明了其狭义与广义之分,或可为具体指标的理解以及具体项目的实施打下扎实的基础。
(来源:IPRdaily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