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专利标识的常见问题解答
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提高,专利逐渐成为产品宣传的重要方式。然而一些企业对专利标识并不了解,往往会出现标注不规范的情况,轻者被举报投诉,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所以标注好专利标识至关重要。下面就来看看标注专利标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哪些问题?
一、什么是专利标识专利标识就是在产品的特定载体上如实标注的该产品相关的专利信息。上述产品的特定载体通常有:产品本身、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资料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标注行为载体扩展到电子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网站、网上商城、个人或者企业网站等。二、不规范的标识行为专利产品,通常会被消费者认为具有更高的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也因此具有更高的附加值。但目前市场上产品专利标识的不规范现象并不少见,如“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国家专利产品”,“本产品已申请专利,侵权必究”等。三、未授权的专利能不能标注?可以标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在专利权被授予前、以及专利授予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均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在相关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四、应当如何标注?对于已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专利申请号,是指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一定编码规则给出的编号。在2003年10月1日后,专利申请号均为12位阿拉伯数字,并在后面通过“.”随跟校位,如202010260936.X。因此,上述专利产品的正确标注方式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号202010260936.X,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对于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专利号,是授予专利权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编号,通常是该专利的申请号前加“ZL”字样,如ZL202010260936.X。(请注意,专利号或申请号是12+1位,不是9位的公开号或公告号)因此,上述专利产品的正确标注方式为“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2010260936.X”。
五、标注的时间性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到专利授权之前。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标注专利标识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即专利授权之后到专利权终止之前。在专利权终止之后继续标注专利标识的,可能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而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除了会被责令改正外,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一定需要予以重视。六、谁可以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合规的专利标识标注行为主体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合规的专利申请标记标注行为主体应当是专利申请人或者经专利申请人同意享有专利申请标记标注权的被许可人。也就是说,专利权人、以及经专利权人授权的被许可人,都可以在相关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七、国外专利能不能标?可以标注。权利人拥有国外专利或者专利申请、PCT 专利申请的,其应当参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要求,如实标注所拥有专利权的类别、国家及该国专利号。如“德国发明专利,专利号 GE×××××××”。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权利人通过PCT或巴黎公约等形式在多国获得了授权,也不能进行“国际专利”、“全球专利”或类似的标注。这是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并不存在所谓“国际专利”“全球专利”。八、标错了怎么办?专利执法部门认定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1、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不规范的专利标识或专利申请标记的,立即停止错误的标注行为,消除或者修正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消除或更正相关产品的标识或标记2、销售、许诺销售上面一项所述产品的,立即消除或者修正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产品上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难以消除或者修正的,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消除或更正相关产品的标识或标记,难以消除的,停止销售行为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不规范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的,立即停止错误的标注行为,消除或者修正尚未发出的材料上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难以消除或者修正的,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消除或更正说明书等材料的标识或标记,难以消除的,销毁材料4、责令标注不规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专利展品、消除或者修正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措施;参展方撤展、消除或更正宣传材料、更换展板5、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专利执法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通知相关商户,对标注不规范的网页及时进行更正;拒不更正的,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总结获得专利权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是好事,对相关的产品进行专利标识也可以提高产品附加值、与竞品区分、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但同时也需要各位专利权人在标注时给予适当的合规检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或成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