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节目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咪咕视讯因擅自播放10期“跑男”被判赔偿496万元!
因擅自播放10期《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下称“跑男”),一家影视公司被判赔偿496万元。
2017年12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下称浙广集团)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咪咕视讯)、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咪咕文化)侵犯“跑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咪咕视讯构成侵权,需赔偿浙广集团经济损失495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达49.5万元。
近年来,我国影视节目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屡见不鲜,此类案件的判赔额呈现大幅提升的趋势。对此,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一般采用“填平原则”,但其对于故意侵权起不到威慑作用。法院在确定判赔额时,只有充分、全面地补偿权利人的损失,让被告无法从侵权行为中获取任何好处甚至得不偿失,才能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双方争辩两大焦点
2015年10月30日,“跑男”在浙江卫视及浙广集团网站新蓝网首播,咪咕视讯于同年11月在其开发运营的“咪咕视频”播放软件上线了“跑男”作品,并向用户提供付费点播服务。
浙广集团认为,其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咪咕视讯未经授权提供、传播涉案作品,不仅分流了浙广集团网站的访问量,还造成其用户流失及版权资源的泄露;咪咕文化系咪咕视讯的独资股东,在无法证明财产不混同的情况下应与咪咕视讯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浙广集团将两被告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针对浙广集团的指控,咪咕视讯辩称,其已从第三方获得“跑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咪咕文化辩称,其与咪咕视讯并未财产混同,咪咕视讯足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咪咕视讯和咪咕文化还对浙广集团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提出了质疑。
庭审中,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双方争辩的四大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在浙广集团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上,法院认为,“跑男”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每一期节目独立构成单一作品。该作品由浙广集团出资制作完成,且作品上已明确署名著作权由浙广集团所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浙广集团系“跑男”的著作权人,且属于适格原告。
在咪咕视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方面,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判定咪咕视讯并未获得“跑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咪咕视讯在其运营的应用平台上向公众提供10期“跑男”付费点播服务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对浙广集团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全额赔偿有何依据
在确定该案判赔额时,法院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主张。法院作出的496万元的高额判赔,受到了业界广泛关注。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浙广集团、咪咕视讯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计算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制作成本、商业价值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
“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杭州互联网法院主要考虑了3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涉案作品及其制作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涉案作品制作成本较高,单期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年授权使用费高达2333.3万元,产品冠名广告费高达2.3634亿元,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该案承办法官介绍。
法院考虑的第二个因素是咪咕视讯作为专门的网络视频提供者,在涉案作品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并持续一年多,在浙广集团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后,未及时回应并停止侵权行为,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第三个因素是咪咕视讯的手机应用平台受众覆盖面广,用户数量众多,经法院释明需提交涉案作品的点播及收益的原始数据后,被告拒不提交,致使法院无法查明侵权的具体获利数额。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法院遂作出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判决。
为进一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记者通过电话和邮件采访咪咕视讯,但对方均未回复。
为何提高判赔金额
近年来,我国影视节目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屡见不鲜,此类案件的判赔额开始呈现大幅提升的趋势。比如,2017年5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涉及知名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需向原告赔偿共计606万元,单期综艺节目赔偿额创下北京市地区历史新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哪些因素作出高额判赔?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果无法计算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制作成本、商业价值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赔额的逐渐提高,张伟君表示,网络侵权案件判赔额高低与否,应该具体个案具体分析。只要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确实很大,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确实很大,法院就应该支持原告的高额索赔。
近年来,我国法院为何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其对于打击侵权行为有何作用?“我国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一般采用‘填平原则’,在实践中,如果仅仅是以侵权期间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被告获利、许可费来计算损害赔偿额,就相当于鼓励被告‘先上船后买票’,这样的损害赔偿额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对于那些故意侵权来说更起不到任何威慑作用。”张伟君建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应该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而不能机械地以“填平”了事,对于那些故意侵权行为而言,尤其需要有一定的“额外”赔偿才能达到救济目的。(本报记者 冯飞)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