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正当竞争案:河北“养元六个核桃”战胜青岛“养元六个核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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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2016年开始,“养元六个核桃”与“青岛养元核桃松仁露”就展开了一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日前,双方纷争终于有了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青岛养元公司对河北养元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青岛养元公司须停止生产销售“青岛养元核桃松仁露”,而且须停止使用“养元”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养元”二字,还须注销涉案域名,并赔偿河北养元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原标题:同业竞争者字号相同起纷争,历时两年见分晓——谁敢擅用“养元” “六个核桃”跟你没完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这句品牌诉求通俗易懂的广告语,使得核桃乳饮料品牌“养元六个核桃”家喻户晓。而在2016年,“养元六个核桃”与“青岛养元核桃松仁露”不期而遇,并由此展开了一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日前,双方纷争有了分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山东省青岛养元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养元公司)对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养元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青岛养元公司须停止生产销售“青岛养元核桃松仁露”,而且须停止使用“养元”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养元”二字,还须注销其计算机网络域名“www.yangyuan.org.cn”(下称涉案域名),并赔偿河北养元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纠纷不期而遇

记者了解到,河北养元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核桃饮品制造企业,主营业务是以核桃仁为原料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1995年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获准注册“YANGYUAN及图”商标至今,河北养元公司目前持有“养元”“養元”“养元及图”及“养元YANGYUANJITU及图”等130余件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其目前主要使用“养元”和“六个核桃”系列商标。

2016年3月,青岛养元公司赴成都参加了第九十四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而该公司在此次展会中亮相的“青岛养元核桃松仁露”,引起了河北养元公司的注意,并成为双方展开侵权纷争的导火索。

据了解,“青岛养元核桃松仁露”产品系由青岛养元公司委托山东省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临沂雅露公司)生产。青岛养元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经营)等。在使用涉案域名的网站上,青岛养元公司对于其主要经营核桃奶等奶制品的事实进行了宣传。

河北养元公司认为,青岛养元公司将“养元”作为企业字号并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青岛养元公司生产销售“青岛养元核桃松仁露”产品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临沂雅露公司相关生产行为亦对其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河北养元公司将青岛养元公司与临沂雅露公司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者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并判令青岛养元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养元”二字。

青岛养元公司主张,河北养元公司在其产品销售及宣传上一直突出使用“六个核桃”商标,其“养元”商标并不被公众所知悉和了解,青岛养元公司在其展品上注明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系合理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合理合法。同时,青岛养元公司称其并无产品投放市场销售,河北养元公司也无证据证明青岛养元公司有销售行为及产品在市场流通,仅凭河北养元公司的市场调查行为不能认定青岛养元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行为。

法院辨明是非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沂雅露公司未经许可生产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以及青岛养元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均侵犯了河北养元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青岛养元公司将“养元”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涉案域名对河北养元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青岛养元公司停止生产销售“青岛养元核桃松仁露”、停止使用“养元”作为企业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养元”二字,注销涉案域名,并赔偿河北养元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临沂雅露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青岛养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沂雅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青岛养元公司委托临沂雅露公司生产的“青岛养元核桃松仁露”在产品罐体、手提袋、宣传册、名片的醒目位置,均使用了“青岛养元”文字,而且青岛养元公司参加了2016年的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其销售意图明显,而且其使用的“青岛养元”文字与河北养元公司的涉案商标相近似,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据此,法院认为临沂雅露公司未经许可生产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以及青岛养元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均侵犯了河北养元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同时,青岛养元公司的企业字号“养元”与河北养元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养元”商标基本相同,构成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情形。而且,青岛养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河北养元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二者系同业竞争关系,河北养元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青岛养元公司将“养元”作为其企业字号的行为易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据此,法院认为青岛养元公司将“养元”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对河北养元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青岛养元公司在河北养元公司的“养元”系列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养元”对应的拼音“yangyuan”作为域名进行注册,并以涉案域名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宣传,主观上具有恶意;而且,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yangyuan”与河北养元公司的涉案商标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据此,法院认为青岛养元公司注册并使用涉案域名对河北养元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青岛养元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报记者 王国浩)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于 2023-01-07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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