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捷通诉索尼公司WAPI专利侵权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获赔910万余元!
摘要:2018年3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电捷通)与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索尼公司)之间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索尼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纠纷缘起该案涉案专利为西电捷通所拥有的专利号为ZL02139508.X、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是WAPI领域的一件标准必要专利。
2015年7月,西电捷通以索尼公司侵犯该标准必要专利为由,将索尼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3336万余元。
2015年8月,索尼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3月,该无效宣告请求被驳回,该专利被维持全部有效,索尼公司未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决定提起专利行政诉讼,该决定生效。
2017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索尼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其赔偿西电捷通910万余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索尼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西电捷通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西电捷通负担。北京高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索尼公司向北京高院上诉称,被诉侵权行为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行为不具备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索尼公司有充分的不侵权抗辩事由,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索尼公司不应赔偿或即使赔偿,一审法院判决金额也过高。
终审出炉经审理,北京高院认为,该案二审焦点问题是:第一,涉案标准(GB15629.11-2003/XG1-2006)是否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第二,索尼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西电捷通的涉案专利权;第三,索尼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第四,索尼公司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焦点问题一,北京高院审理认为,索尼公司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理解有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GB15629.11-2003/XG1-2006标准中的技术方案相同。索尼公司关于涉案标准与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北京高院认为,关于索尼公司在全部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研发阶段是否需要测试WAPI功能,从而构成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问题,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由于WAPI测试属于型号核准的检测项目,手机设备研发测试中均需要进行WAPI测试。一审法院推定索尼公司对全部型号的涉案手机均进行了WAPI测试并无不当,北京高院对此予以支持。由此可以认定,至少在设计研发或样品检测阶段,索尼公司未经许可完整地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从而也可以认定索尼公司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中未经许可实施了涉案专利,侵犯了西电捷通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此外,北京高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索尼公司在生产制造、出厂检测阶段使用了涉案专利,但是,就手机制造行业而言,无论在产品设计研发、产品定型后的生产制造以及出厂测试的哪个阶段使用了涉案专利,均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据此,索尼公司在其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中实施了涉案专利,侵犯了西电捷通的涉案专利。索尼公司关于其不构成直接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而关于索尼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帮助侵权的认定上,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包括个人用户在内的任何实施人均不能独自完整实施涉案专利。同时,也不存在单一行为人指导或控制其他行为人的实施行为,或多个行为人共同协调实施涉案专利的情形。在没有直接实施人的前提下,仅认定其中一个部件的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不符合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而且也过分扩大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当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据此,根据专利应用法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索尼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据此,北京高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索尼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误,北京高院予以纠正。索尼公司关于其不构成帮助侵权的上诉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北京高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西电捷通销售检测设备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其权利用尽的认定并无不当,予以认可。此外,索尼公司关于涉案专利纳入国家强制标准因此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北京高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北京高院认为,一审判决判令索尼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在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西电捷通主张以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索尼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高院对此予以支持。
最终,北京高院认为,索尼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但不影响该案的判决结果,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索尼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因涉案双方均为行业内知名企业且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吕可珂)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