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研发过程中的专利申请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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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中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专利申请适用在先申请原则。基于上述原则,专利申请的时机是专利保护策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对专利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专利主要分为产品类专利和方法类专利,下面我们就以最常见的产品类专利为例对专利申请的时机进行讨论。

既然是产品类专利,首先就需要了解产品的研发流程。一般来说,产品的研发流程大概包括以下四个阶段:项目提出确立、产品设计开发、产品试制试用、批量生产销售。那么申请专利的最佳时机是在哪个阶段呢?根据在先申请原则,谁先申请专利权授予谁,应该是在第二阶段之后,即产品设计开发完成后立刻申请专利最佳。上述答案看起来简单合理,但事实真的如此简单吗?显然不是的。

要弄清楚专利的最佳申请时机,我们需要深入地思考和回答下面三个问题:1、产品设计开发完成时就是最早申请时机吗?2、最早申请时机就是最佳申请时机吗?3、最迟的申请时机是在哪个阶段?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产品设计开发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根据产品的不同通常会持续几个月甚至几年,几个月对“一寸光阴一寸金”的专利申请来说,已经是一段很长的时间,完全可以决定专利的归属。实际上,很多实力相近的企业在开发同类的产品时,研发进度的时间差通常也就一两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研发进度快的A 公司在产品设计开发完成时再提出申请,那么研发进度稍慢的B公司如果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合适的时机就提出申请,是有可能先于A公司获得专利权的。

上述合适的时机就是产品的初步设计完成时,也就是申请专利的最早时机。在企业做研发的工程师都知道,实际设计过程中,产品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必然会进行多次改良和完善,但是对于一些产品而言,初步设计后,主体结构和功能基本确定,改良和完善的都是一些零部件,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申请专利。至于后续一些零部件的改进,如果改进程度大,完全可以再申请一些专利,如果改进程度小,那么在先申请的专利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撰写技巧使这些改进落在保护范围内。

需要强调的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时机还可以提前,比如基本方案在研发人员的脑中成型时。这种情况适合那种要设计开发的方案本身比较简单,产品的专利性主要体现在发现问题的过程和解决问题的构思上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对第一个问题的论述中已经提及,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初步设计完成后,必然会经过多次的改良和完善,如果初步设计的产品方案的主体结构和功能并不确定,后期可能会进行深度修改,此时用初步设计申请专利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申请的专利保护的产品与最终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匹配,这样不但会增加企业成本,浪费企业资源,同时由于在先申请公开了一部分技术特征,很可能会影响在后申请的产品的新创性。因此,在这种初步设计的产品方案缺陷明显,前景不明的情况下,等到产品的设计方案定型后再申请专利比较合适。

当然,将这种初步设计的产品方案直接申请专利也有一些作用,这些申请被公开后即使最终不能授权,但也可能成为影响竞争对手申请专利性的现有技术,让竞争对手也不能获得专利权,另外还可以误导竞争对手,这确实是专利申请的一种策略,不过制定这种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策略需要慎之又慎,一不小心就可能适得其反,既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又没有起到误导的效果。

对于第三个问题,一般来讲,最迟应该在产品销售前提交专利申请。特别是对于那些容易通过逆向工程分析得出的产品,一旦上市销售,就会成为现有技术,很可能会使后续申请的专利失去专利性。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很多医药类产品,即使上市销售,公众也很难通过逆向过程获知其配方和制程,这种情况就可以在销售后合适的时机申请专利。因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过早申请专利,即使申请文件没有公开一些关键的最优的参数,也会为竞争对手指明大概的研发方向,帮助竞争对手加快研发进度,最终可能被竞争对手反制。至于销售后具体的申请的时机,最好是在竞争对手即将取得突破时,当然这需要对相关产业和技术的发展情势有全面的精确的把控,因此这种延期申请的策略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以上只是作者对专利申请时机的一些简单的看法,纰漏之处还望各位同行不吝指正。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

发布于 2023-01-07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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