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局的专利法 日本专利类型介绍
日本专利局(JPO)的前身是1885年设立的“专卖特许所”,现为隶属于经济产业省的政府机构,现任局长中嵨诚,副局长(负责JPO日常事务)守屋敏道。明治(1868年为明治元年)政府早期,日本政府在研究欧美各国的工业产权制度后,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颁布《商标条例》、《专卖特许条例》、《外观设计条例》和《实用新型法》,建立了日本工业产权制度。
日本于189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8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下设机构总务部:下设秘书处、总务处、国际处、技术检索处、信息系统处、专利文献处和会计处。
日本专利包括发明(称作特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日本发明专利是指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法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的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
日本实用新型专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改进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无实质审查,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授权,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
日本发明专利审查和中国发明专利审查类似,同样采用先申请原则;早期公开原则和请求审查原则。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需请求实质审查。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同样和中国新型专利审查类似,采用登记制度,无须实质审查即可获得专利权,5-7个月内准予注册,即可获得专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