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剖析:“庭院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2016年度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件之一,“庭院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庭院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专利名称为“庭院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从案外人处通过正常商业模式并以合理价格购买灯具安装于其开发建设的度假区内,该灯具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告以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灯具虽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被告作为灯具的使用者,在不知道其购买为侵权产品、以正常渠道履行了购买手续、能够证明灯具的合法来源、且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青岛中院院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理的第一起专利侵权案件。本案在认定被控产品是侵权产品、被告能够证明合法来源且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首次明确善意使用者可不停止相应使用行为,充分维护了善意使用者的市场交易安全,极具典型性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