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是否需要实体产品作为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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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的载体应当是产品。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提交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实践中,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第一案(360公司诉江民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却再次引发了大家对于载体问题的激烈讨论。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是否应当将实体产品作为载体?侵权判定时,作为载体的产品,是否应当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要素,考量载体产品的类别范畴?对此,业内人士站在不同立场展开了深入思考和交流。

正方观点

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法律规定,以及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属性定义和行业设计特点,暂不应将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脱离实体产品进行单独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1、以实体产品作为载体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中要求被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以产品为载体的设计方案,此处所谈及的“产品”,一直被默认为是实体产品,而非虚拟产品。而图形用户界面是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出来的用于实现产品功能的图案。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单纯的图案并非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只有将其与实体产品相结合,构成完整的产品后,才有可能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没有实体产品也就无从谈起外观设计专利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

2、从图形用户界面的行业设计要求上来讲,实体产品是其设计的基础。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比例、布局并非随意而为,而是在设计的初始就针对某一款具体产品的屏幕大小、比例、像素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创造。同时,不同产品中的图形用户界面之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设计壁垒,即使是同一系统的图形用户界面也会针对不同的实体产品作出再设计。比如同样是苹果系统,但是其手机、平板电脑、台式电脑的图形用户界面却不尽相同。因此,图形用户界面从其设计要求上来讲也是与实体产品不可分割的。

3、以实体产品作为载体能够清楚表达所要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随着我国设计能力的不断提高,新型科技产品的造型设计往往超乎大众的常规想象。例如曲面屏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或手机的“刘海”屏设计,它们的图形用户界面与其手机的外观设计密不可分,只有结合实体产品才能使其权利更加清晰,从而得到有效保护。而且,随着科技发展,越来越多的实体产品功能部件被图形用户界面所取代,没有实体产品也就无法明确所要保护的内容是什么。例如虚拟试衣镜可以在镜子中的影像上实时更新不同的服装,如果不明确为穿衣镜,那么有可能被当作相机甚至游戏界面,造成保护范围的不确定。

可见,以实体产品作为载体,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来讲是必须的。尽管图形用户界面第一案的一审判决中,因产品种类不同而作出不构成侵权行为的认定,但这主要是因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尚无专门侵权认定规则造成的。以此狭隘片面地认为,以实体产品作为载体是缩小了保护范围、让图形用户界面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是不客观的。想要完善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根据图形用户界面的特性相应调整侵权判定中图形用户界面的相同相近种类认定才是有效的解决手段。为了保护图形用户界面而盲目扩大保护范围,而不以实体产品作为载体是本末倒置的行为。

反方观点

从360公司诉江民案的判决结果来看,以实体产品作为载体这一现行的规定显然无法真正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发挥专利权应有的法律效力,应当对这一现行规定作出合理修正。

1、不以实体产品作为载体,并不违背现行法律。图形用户界面实际上是软件的外观设计,是一种虚拟产品。许多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公司将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实际的产品,单独进行设计、销售。虽然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中规定设计需要以产品作为载体,但是并未指明产品为实体产品,虚拟产品也可以作为设计的载体。因此图形用户界面本身可以作为我国专利法所述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授权,而并不需要以实体产品作为载体。

2、以实体产品作为载体,无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对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申请人来说,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是其真正的劳动所得,在对其进行设计创新时,并不会考虑到载体的具体外观。但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图形用户界面必须限定在某一具体的硬件产品上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而这一要求,使得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法在法院审理时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按照法院审理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即便侵权产品使用了与专利产品同样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但倘若实体产品本身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那么依然不能够判定侵权行为成立。而图形用户界面具有较高的通用性和独立性,一个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往往可以应用于不同的硬件产品,当前一些智能产品厂商已建立生态链体系,其体系内的产品涉及生活方方面面,不乏种类跨度很大的产品,但为了保持其体系的统一性,在图形用户界面上往往会采用相同的设计思路和布局,尤其是一些通用的功能(如启动、定时等),甚至会采用完全相同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以实体产品作为载体为法院的侵权判定带来种种困难,而这也显然影响到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效果。

3、以实体产品作为载体,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申请人而言,实体产品并非其劳动创造所得,基于行业本身属性特点,也不会对硬件产品进行设计。但按照现行专利制度,申请人在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必须以实体产品作为载体,才能获得授权。这便导致申请人往往会使用他人已公开的设计作为其图形用户界面的载体。例如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多采用苹果或三星手机等现有设计作为载体,而这无疑会损害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并埋下侵权隐患。

总结分析

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还处在起步阶段,确权和保护规则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双方的观点正是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思考方式。一方认为,以实体产品作为载体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图形用户界面是其应用的实体产品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单独得到保护。同时,以实体产品作为载体能够更明确清楚地表达图形用户界面,对于目前出现的一些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调整完善侵权判定标准是最佳解决方案。另一方认为,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未规定外观设计的产品载体必须是实体产品,且图形用户界面本身有一定的独立性和通用性,因此图形用户界面本身可以作为一个完整独立的产品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而当前强加一个实体产品的做法已经导致了许多保护不力的情况出现,是一种画蛇添足的做法。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相较于传统的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因此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业内专家正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法,相信通过不断地研究、探讨、实践,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会得到更加完善、合理的保护,信息时代的设计创新会得到外观设计专利更有力的保驾护航。

发布于 2023-01-07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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