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形
在申请专利后,如果专利权人想要与受让人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话,则需要双方协商或者是出现了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才可以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不能随意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同时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也是不能随意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受让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同时,受让人不得许可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形
1、《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解除,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是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只要双方当事人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平等协商,经过努力合同目的亦可以实现。
即使双方当事人今后根据情况拟终止履行合同,也应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对善后事宜另行平等协商。
专利权终止或者无效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何影响?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专利权失效以后,原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如果出现专利权在签订许可合同时是有效的,但后来被宣告无效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情况时,那么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如果专利权终止(包括被宣告无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应同时终止,被许可人即可停止支付专利权失效后的专利使用费。至于已经支付的使用费,原则上被许可人不能要求返还,专利权人有权要求被许可人补交专利权以前拖欠的使用费。
如果专利权是被宣告无效,而且专利权人有恶意或者不返还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