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联盟运作模式的发展阶段
在专利联盟的发展阶段,专利的交叉许可是其中的主导活动。随着联盟成员的增多,许可活动的大量开展与规范化运作,核心企业在其中的主导作用被大大削弱了,原有的核心企业为主的管理模式完成了联盟的组建与推动初始运作的使命。
1.联盟管理者职责
专利联盟作为一种典型的非股权战略联盟组织形式,其实质是一系列许可协议的集合体,各成员企业通过谈判达成专利与标准许可协议,各成员企业仍然保持对专利的所有权,而且独立性较强,不存在股权参与,它们之间仅仅是由许可协议而连接的战略关系,其本质上是一种准市场式的契约型联盟。对于这种组织形式,比较适用的是协会式组织管理模式。相对于核心企业一家独大的管理局面,显然成员企业共同参与的协会式组织管理将更加公平、公正,也更为成员企业所接受,联盟内的所有成员都将因为普遍的资源共享而共同受益。
AVS专利联盟管理
AVS工作组采用会员制,工作组成员自己决定是否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作为技术提案提交给工作组。通过专门的评审程序,ANS工作组对其会员提出的有关设立标准的技术提案进行评审,以确立标准草案,此技术标准草案在标准设立组织会员内部以及对外做专利征集,以就标准推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专利获取专利权人的许可。工作组在发布标准之前,会请所有专利权人书面确认是否同意《ANVS专利管理规约》。只有同意规约,正式标准才会采用该技术。ANS专利联盟采用“一站式”的收费政策,即所有提供专利的成员都不得单独向标准的使用者收取专利费,此专利费将通过指定的管理机构一次性收取。AVS专利联盟管理机构是在中国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其指导与决策机构是AVS专利联盟管理委员会,具体执行机构是AVS专利联盟管理中心。专利联盟管理委员会由各核心专利权人授权,统一管理联盟内专利的授权费用和分配方式,向被许可人提供专利许可,并收取许可费用,许可费用在扣除管理机构成本支出后依据一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成。其使命是将实施AVS技术标准所需的核心专利放入AVS专利联盟,进行“一站式”许可,并对联盟进行管理。
2.联盟工作内容
在联盟的初期阶段,最主要的目标只是积累专利,是一种量变的过程,但是当联盟发展到一定程度,达到发展阶段时,追求的不仅仅是专利的增加,而更多的是追求专利的质变过程,即通过专利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
加强联盟成员间的合作与交流
在专利联盟的经营发展阶段,对应共同技术垄断的运作目标,联盟成员间深入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必不可少。由于在初期阶段,已经建立起了技术交流的平台与合作技术开发的战略,在发展阶段需要将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发深入下去,并且成员企业也需要建立起联合起来一致对外的“默契”。在此阶段,各成员企业应该在前期规范化技术专利管理的基础上,完善各自的情报搜集、信息分析及技术发展预测等促进成员进行知识产权建设的积极性,增强联盟实力。
进行专利许可时,专利许可费用的合理制定是影响该阶段专利联盟成功运作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如果专利联盟收取的许可费过低,掌握关键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往往会因为许可收入太少而不愿加入联盟。另一方面,在日渐激烈的技术标准竟争中,只有“物美价廉”的技术标准才是庞大的技术市场可接受的,在技术水平相似的情况下,使用成本低的技术标准将更具优势。因此,专利联盟超出合理范围的许可收费会成为阻碍相关企业、甚至整个产业发展的障碍。典型的案例如MPEG-4技术标准。MPEG-4标准因为相关专利联盟采取过于苛刻的收费模式,消费者使用解码设备除购买设备时需要缴纳的一次性专利费外,还将按使用时间进行收费,导致该标准被众多运营商围攻,陷入无法推广产业化的泥沼而无力自拔,前途未ト。
明确成员入盟与退盟的管理
随着联盟的发展越来越正式,对于联盟成员的加入与退出也必须管理得更为规范。对于成员的入盟,必须有一定的入盟条件。一般认为,在专利联盟中包含的专利应该是在某一技术领域内相互补充性的核心专利,即某一标准推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的专利。即我们认为当两个公司彼此拥有对方单独利用某一技术所需要的支撑性专利,且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独立开发避开对方所拥有的障碍性专利。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在3个商务意见书中也特别指出了专利联盟中包含的专利应该是对标准推行而言“核心的”而非“仅仅是更有优势的”专利,即从实用性的角度上讲,在专利联盟涉及的领域内产品的生产不可避免会侵犯到的某专利权。至于何谓“核心的”,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也提供了两种衡量方法。
一方面,在“技术上是核心的”,即此专利权必须与专利联盟许可范围内生产产品的规格直接相关,MPEG-2专利池即采纳了这种方法。另一方面,在“商务上是核心的”,即某一技术在实际应用性的角度上讲是核心的,为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将会侵犯到这一专利。“实际应用性”依据在实践中绕开障碍性专利的成本效率进行分析。如果绕开某一障碍性专利需要付出非常大的成本投入,此障碍性专利在实际应用的角度上讲也是核心的专利。6CDVD专利联盟就通过了“没有现实性的选择”来阐述了这一概念,而3CDVD专利联盟则运用了“在实际应用中是核的”这一表述。
对于退出的成员,不得再免费使用联盟内的专利,同时不得带走任何与专利有关的信息,否则将会受到起诉。如有一日,退出联盟的成员还需要使用联盟内的专利的话,必须支付专利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