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药贵的原因是什么?
印度生产的药品可以说是“价廉物美”,除了满足本国13亿多居民的需求外,还出口到几乎世界所有国家。本文就探讨一下,印度生产的药品是如何得到世界认可的,并分析一下“神药”格列卫引出的一些专利问题。
格列卫“神”在哪?
我们常说的“抗癌神药格列卫”中的“格列卫”是商标名,药品名是“甲磺酸伊马替尼片”,简称药“伊马替尼”,用于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肿瘤,它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最安全有效的药物名录”,是世界公认的目前全球疗效最好的抗癌药。
有不同的研究机构对服用格列卫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病人进行了多年的追踪调查,结果只能用“神奇”来形容。病人用药之后的五年生存率由过去的30%提高到90%左右,且死亡者的死亡原因大多与其所患癌症无关,只有1%左右的病人是死于白血病的恶化。可以说,格列卫把一种恶性癌症变成了一种只需服药就可以控制的慢性病。
伊马替尼是由瑞士制药商诺华发明的,1992年4月在瑞士申请专利,1993年3月开始在世界各国申请专利。1996年在小白鼠、兔子、狗和猴子身上进行试验,1998年开始临床试验。2001年5月获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并根据要求将商标名由“Glivec” 改为 “Gleevec”(格列卫),以避免与另一种药品的商标名混淆,但格列卫在其他国家仍可用“Glivec”商标。
1997年7月,诺华又在瑞士提交了一个新的专利申请,对原有格列卫进行了改进。1998年,诺华对新格列卫申请了国际专利,并把发明日期写为“1997年”,美国在2005年批准了该专利。
格列卫究竟有多贵?
2013年,100多位癌症专家联名给《血液》杂志写信,称格列卫价格过高,甚至连美国的患者也支付不起,并认为,救命药定价这么高不道德。信中写道,在2001年,患者服用格列卫一年的药费支出是3万美元,按这个价格和市场需求情况,诺华两年就可以把研发成本收回。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药品价格指南》(2014年版)也指出,即使在发展中国家,一个患者一年的用药价格为1387美元到19163美元。
尽管格列卫价格之高广受诟病,但由于其疗效口碑越来越好,价格持续走高。根据北卡罗来纳大学研究人员在《华盛顿邮报》刊发的一个报告,到2016年,白血病患者服用一年的格列卫药费涨到12万美元。
格列卫专利在一些国家相继到期后,世界不少国家在生产伊马替尼。按照市场一般规律,市场上出现了格列卫的替代药品,本应该降价竞争,守住市场份额。但事实恰恰相反,格列卫价格不降反涨。
诺华有自己的考虑。抗癌“神药”格列卫举世皆知,专利到期后必然有大量药企生产伊马替尼,由于其他药企省掉了研发投入,便可用更低的价格销售。但原专利制药商诺华生产的格列卫,会以“正宗老字号”受到患者的青睐,为此,他们不采取降价竞争策略,而是涨价,把消费者定位在富人群体上。
“印度格列卫”究竟有多便宜?
正宗的专利药格列卫,一般患者是吃不起的,于是,不少患者不得不海外代购“印度格列卫”。但由于中国药品监管部门没有批准“印度格列卫”,不允许进口,“印度格列卫”被视为“假药”。
2011年,100毫克的格列卫全球市场价格为每片20美元到30美元之间,而非专利药伊马替尼的市场价格为每片2美元,还不到专利药价格的十分之一。团购“印度格列卫”每盒的价格仅200元人民币。
“印度格列卫”这么便宜,疗效怎么样?
根据国内及国际上医疗机构对服用专利格列卫和“印度格列卫”的检测对比,发现两种药的疗效几乎是相同的,韩国白血病协会的对比检测结果显示,这两种药的药性相似度高达99.9%。
不但“印度格列卫”便宜,印度其他药品也很便宜。有媒体报道,中国和印度都生产治疗肺癌的非专利药吉非替尼片,10天的药量中国产的价格在1850-2358元之间,印度产的代购价格只需211元。中国和印度也都生产治疗痛风的非专利药非布司他片,2014年下半年,中国产的非布司他片40mg×16片售价448元,折合每克700元;而印度产的非布司他片80mg×10片售价15元,折合每克18.75元,是印度的37倍。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更正一个概念,说“仿制药”不妥。制药不像造汽车,可以照葫芦画瓢。西药一位原料错了,哪怕计量不准,合成条件不对,催化剂使用不当,都做不出来,必须严格按专利文件的描述去生产。准确地说,我们常说的“仿制药”应该说是“非专利药”,当一种药品在一个国家没有得到专利或专利到期后,药企就可以根据专利文件“如法炮制”,世界上绝大多数药品都是“非专利药”。
“印度格列卫”的成功得益于本国专利法
印度第一部专利法是1972年颁布的,根据该专利法,食品和药品不在专利法保护之列。印度1995年1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世贸规则,需对专利法进行修改。印度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专利保护扩展到食品和药品,印度加入世贸组织那天(1995年1月1日)起的新发明均可申请专利,保护期为20年。
2005年,诺华向印度专利局提交了格列卫专利申请文件,但没有被批准,理由是,格列卫是1995年以前发明的药品,不在印度专利法保护之列,印度只对1995年以后发明的新药品或经改进后能大幅度提高疗效的药品提供专利保护。
于是,诺华将印度专利局告上了印度法院,称专利局不批准格列卫专利侵犯了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诺华败诉后,将此专利案上诉到印度最高法院。2013年,印度最高法院裁定,诺华申请的格列卫专利虽然对1993年的专利进行了改进,但“在功效方面并没有明显的不同”,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
由于诺华在印度申请格列卫专利没有被批准,所以,印度有多家制药商生产伊马替尼,因为这在印度是合法的。中国人熟知的“印度格列卫”是NatCo公司生产的,其商标名是“VEENAT”,翻译成汉语应是“维耐特”。
印度非专利药出口世界第一
印度制药业生产非专利药占世界非专利药总量的33%。印度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非专利药出口国,无国界医生组织的一个报告称:“世界各地的病人都依赖印度生产的价格合理的非专利药。”《经济学人》2018年3月刊发的一篇文章提到,在过去10年里,印度非专利药在美国的销售额每年增长30%。
2006年以来,印度出口的药品几乎每年以22%的速度增长。2014年,印度出口药品117亿美元,这一年,印度跻身全球十大药品出口国。根据彭博社的报道,印度在2016年出口的非专利药共计164亿美元。进口印度药品最多的国家是美国,有38亿美元,占32.9%;第二名是南非,有4.6亿美元,占3.9%;第三名是俄罗斯,有4.5亿美元,占3.8%;第四名是英国,有4.4亿美元,占3.8%;列在第五到第十名的尼日利亚、肯尼亚、坦赞尼亚、巴西、澳大利亚、德国每个国家从印度进口了3.9亿-1.8亿美元的药品。
根据2002年的一个调查,印度注册的制药企业有两万多家,大多属于中小型制药商,只有250家大型制药企业,这250家大型药企生产的药品占印度药品总产量的70%。
由于印度劳动力价格便宜,加之印度专利法的特殊规定,世界很多制药商在印度开办分号。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批准的制药商就有74家在印度开设分公司,印度是美国之外世界上拥有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批准的制药公司最多的国家。2005年,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收到的药品申请中,有20%来自印度。
当然,印度药价便宜,与政府的政策支持是分不开的,例如,印度不对药品收增值税。
其实,免除附加在药品上的增值税等各种间接税也是国际惯例。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很多国家给制药企业减免税。瑞典是高福利国家,税率很高,但药品税率是零,没有增值税。对美容化妆品、营养品征收增值税还说得过去,如果对基本用药征收增值税,这确实不人道,因为增值税不是药企掏钱,而是患者掏钱!
世界卫生组织的《药品价格指南》建议,基本用药不应该有增值税或销售税;应该对影响人的健康的物品征税,而不应该对有助于人的健康的物品征税。一些药品是救命的,政府不应该强迫在死亡线上挣扎的患者在购买救命药时还要交一笔增值税。
专利药为啥这么贵?
研发药品,其难度就像大海捞针。研发的新药是地球上没有的物质,要通过化学合成,这就需要各类专家合作筛选,再经过动物实验、临床试验等复杂的程序才能获得政府监管部门的批准。根据统计,研发一种新药,要从5000-10000个化合物中筛选,研发周期需要12-20年,绝大多数的药品研发以失败告终,成功的只是极少数。研发投入之大可想而知。
再有,药品研发还有潜在的诉讼风险,如果研发出来的药品将来证明对健康有威胁而被消费者起诉,赔偿数额巨大。例如,2018年7月5日,美国密苏里州法院认定,强生公司生产的爽身粉含有的滑石粉导致22位妇女患上卵巢癌,判强生公司赔偿这22位妇女46.9亿美元,平均每名妇女获得2.13亿美元的赔偿。
这就是专利药贵的原因,一个是研发投入太大,一个是有潜在诉讼风险,制药商在给研发成功的一种新药品定价时,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就很可能巨亏,让企业难以生存下去。
专利保护是对发明创新的激励
美国的各种发明世界首屈一指,而这些发明几乎都出自个人或私人公司。这靠的是什么?
靠的是专利,美国有完备的专利保护制度。药品研发也是如此,世界上7大生物制药公司,美国就占5家,瑞士占2家;而排名在前34位的生物制药公司,美国包揽了21家,剩余的13家被瑞士、日本、爱尔兰、法国、德国、丹麦瓜分。
药品研发投入如此巨大,又承担潜在的诉讼风险,如果没有专利保护,是没有人愿意研发新药的。道理很简单,投入几十亿元研发出来一种新药,由于没有专利保护,大家都可以仿造,市场无序竞争,研发新药很难收回成本。
提到专利,有读者会想到中国的“祖传秘方”。
祖传秘方并不属于专利,专利制度就是鼓励人们把祖传秘方公开,让发明惠及全人类。作为回报,政府对发明人的发明给予一定期限的权益保护,保护期限一般为核准专利之日(中国从申请之日)起的10年到20年不等。在专利保护期内,如果使用专利权人的技术,必须经过专利权人授权,否则就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排他性使用权。专利保护期满,专利技术就属于公共知识产权,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专利制度激发了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为搞出一项发明创造,自己就可以组织生产这种新产品,由于其他人不得使用该项专利,对专利权人来说就可以独占市场,并以高价迅速收回研发成本并获得收益。当然,专利权人也可把自己的专利有偿转让给其他人使用,获得一笔不菲的费用。同时,由于发明公开,人们查询这些专利可避免重复研究投资,可在已有专利基础上进行更高层次的发明。
可见,专利名义上是保护发明,实际上是促进发明公开;保护是手段,公开才是目的,让全人类共享发明成果。
所以说,发明创新靠口号是喊不来的,必须有一个激励制度,这个制度就是专利制度。专利制度满足了人们的利己心,但在满足人的利己心的同时,也促进了科技创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申请专利不能“留一手”
既然设计专利制度的目的是让全人类享有发明带来的好处,就必须对专利权人给予一定的限制,并提出一些要求。例如,有专利保护期的产品,在保护期满了后,发明就成了全人类的资产。还有,申请专利时,不得隐瞒关键技术,必须能保证其他人根据专利文件可以生产。
“伟哥”(药品名“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是美国辉瑞制药公司1996年的专利。辉瑞公司1998年在加拿大获得“伟哥”专利。2007年,“伟哥”还在加拿大专利保护期内,加拿大Teva公司(总部位于以色列)起诉辉瑞公司该专利无效,但在联邦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均败诉,最后把官司打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
2012年11月8日,加拿大最高法院以投票结果裁决辉瑞公司的“伟哥”专利从一开始就无效,裁决书特别指出:“不允许专利权人在专利制度下‘做游戏’。”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决辉瑞公司加拿大“伟哥”专利无效的理由是,专利申请文件里没有披露足够的信息,发明者故意隐瞒了关键信息,以求在专利保护期满后,别人无法生产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这样,辉瑞公司事实上仍可继续享受排他使用专利,避免别人与他竞争。
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决后,加拿大Teva公司便生产了非专利“伟哥”,价格低廉,逼迫辉瑞公司大幅降低加拿大市场“伟哥”价格,但这也无法与Teva公司竞争,毕竟Teva公司省下了10亿美元的研发投入,最后辉瑞公司不得不退出加拿大“伟哥”市场。
我们通过这个判案可以更好地认识专利制度,专利要求发明必须是“新的”、“有用的”,还必须在专利文件上披露足够的信息,不得隐瞒,以让别人在专利保护期满后可以根据专利文件生产出这种产品。如果专利文件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别人无法按照文件描述进行生产,专利就成了“祖传秘方”,这就违背了专利制度的设计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