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商标,缺乏服务商标保护:赞比亚知识产权法史上的障碍
尽管使用商标作为区分商人和制造商的商品的手段可以追溯到上古,但是服务商标的出现明显是最近的。
例如,虽然1883年《巴黎公约》的原始文本中使用了“商标”一词(被理解为“商品商标”),但《巴黎公约》中首次出现“服务商标”一词的历史可追溯至1958年(《里斯本文本》)。即使当代对“商标”一词的使用被理解为既包括商品商标,也包括服务商标,但《巴黎公约》中“商标”的使用通常仅涉及商品商标。
因此,1958年起草的《商标法》(赞比亚法律第401章)中没有关于服务商标的规定,这并不令人感到惊讶。但是,这些商标未包含在1980年和1994年的修正案中的事实令人不安,这主要是因为对服务商标的奉献是应对法国和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现代贸易挑战的全球必要步骤。
服务商标为在市场上将其用作独特服务标志的实体提供保护。这些标记将一个实体的服务与竞争对手的服务区分开来,并保护企业获得的商誉和声誉。他们还通过要求实体将其商标与其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关联来鼓励竞争。
此外,服务商标为消费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消费者面临着所提供服务的指数级增长,并且面临着复杂而不确定的现实,从而阻碍了他们的决策过程。确实,与购买商品时发生的情况相反,竞争性服务的无形性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和比较所提供服务的特征,甚至在购买后也无法判断其质量。
在这种情况下,寻求在赞比亚保护商标的服务商标所有人必须在与相关服务最紧密相关的商品类别中进行注册。但是,这种根据赞比亚法律对缺乏服务商标保护进行补救的方法远远不能令人满意。它不仅质疑诸如商标的真实和有效使用之类的重要问题,而且还无法安全有效地保护合法所有者免受模仿者和消费者的侵害,以免其为可疑或未知来源的服务提供临时性支出。
赞比亚意识到,这种情况在本国和国际投资者和消费者中引起了深深的不安全感,并给该国造成了严重的收入损失。因此,已努力使赞比亚知识产权立法现代化。已起草了旨在加强当前框架的法案,其中包括对服务商标的保护以及其他主要修正案。但是这些法案尚待议会批准。
没有有关新法规何时生效的信息。同时,服务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必须依靠其他国家法律(例如《竞争,公平交易和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例如,该法律禁止反竞争性的贸易做法,规范垄断和经济权力集中,保护消费者福利,提高生产和商品及服务分配的效率,确保贸易自由的最佳条件并扩大创业基础。他们还可以依靠刑法和民法,这在刑事犯罪方面可能是相当有效的与民事责任有关。
由于法律倾向于回应社会的需求,而不是反过来,因此,在赞比亚服务商标所有者寻求有效保护其权利的越多,政府越可能批准期待已久的新知识产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