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立陶宛,知识产权法院来到波兰
波兰当前的程序体系不赞成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上进行机构专业化。侵权案件由普通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商务部门进行审查。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对有关波兰专利局决定的投诉,特别是关于授予专有权的投诉。与欧盟商标和共同体设计有关的事项是唯一的例外,因为这些事项仅由华沙地区法院的专门部门进行审查。
但是,2020年2月13日的修正案旨在通过建立一个专注于专业化的程序来改变这一状况,而该程序又旨在更快地解决案件。
关键点
该修正案为波兰民事诉讼程序引入了一种新型的程序,专门针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本文概述了新过程的三个关键方面。
知识产权案件和法院所在地的范围
将根据新程序进行审查的知识产权案件定义为与以下方面的保护有关的案件:
版权及相关权;
工业产权;
其他无形财产权。
除此之外,它们还包括以下方面的案例:
预防和打击不正当竞争;
在为个人化,广告或促销企业家,商品或服务的目的而使用这些权利的范围内,保护个人权利;
与科学或发明活动有关的个人权利的保护。
这样的一般范围可能会在确定给定案例是否适合配置文件时产生问题。但是,理由是当前的判例仍将作为解释的指南,并且,无论如何,知识产权法院将是解决任何剩余疑问的最有权威的机构。
知识产权案件将由地区法院的四个专门部门(华沙,格但斯克,卢布林和波兹南)进行初审,而两个上诉法院部门(华沙和波兹南)将进行初审。原则上,知识产权法院将同样有能力审查上述所有知识产权案件,但以下情况除外:
电脑程序;
发明;
实用新型;
集成电路的拓扑图;
植物品种
企业的技术秘密。
这些将保留给华沙地区法院,该法院已被任命为技术法院,有权审查那些技术复杂程度最高的案件。
发现声明
新程序提供了三种类型的发现声明包,它们是新解决方案和现有解决方案的组合。这些目的是为了发现与知识产权侵权有关的情况(提取目的),并为了获取相关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而保护某些材料(保守目的)。这些措施虽然相似,但在范围和适用性方面却有所不同,以适应各种知识产权案件:
确保证据手段–这项措施可对被告或任何可能使证据手段得到保证的第三方适用。这样做的目的是实际保留某些材料,以便在将来的IP诉讼中提供证据。由于此措施旨在收集有关侵权范围的事实,因此无需要求索赔人明确指出要证明的事实;因此,索赔人不太可能了解具体情况。由于这些原因,不应将其与获取证据相混淆,而波兰民事诉讼程序已经提供了证据。
披露或发布证据手段–此处的目的是提取可供被告使用的证据手段,尤其是银行,金融或商业文件。与第一种措施相比,这要求原告在说明实际要求的内容以及证明其确实属于被告人方面具有更高的特异性。
信息索取-这是这三种措施中最具体的一种,因为可能需要索取的信息范围仅限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分销网络的数据,如果需要获取这些信息是进行IP相关索赔的话。可以对可能拥有或有权获得此类信息的被告或任何第三方应用此措施。
特定于IP的反请求和声明性请求
该修正案还规定了两种针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第一项适用于有关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侵权案件,并提供了基于相关专有权的无效或期满提出反诉的可能性。这样,这种可能性就受到侵犯的专有权类型的限制。并且在例如专利侵权纠纷中是不可能的。此类案件以前仅由波兰专利局审查过,在侵权案件中,作为上述反诉的替代方案,这种情况将继续存在。为避免再次审查同一案件,该修正案还规定了知识产权法院与波兰专利局之间的冲突规则。
第二类特定于知识产权的案件是声明性索赔,旨在确认索赔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某些行动不构成对工业产权的侵犯。这是为了防止因现有IP权利而无法执行的投资无利可图。在声明性索赔之前,必须在索赔人和专有权利持有人之间进行沟通,并在其中讨论潜在的侵权行为。
生效日期
该修正案将于2020年7月1日生效,但不会影响正在进行的一审或二审程序。选择此日期的理由是,调整法院结构和培训人员就足够了。但是,covid?19大流行的爆发可能阻碍了该计划,因此启动日期可能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