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维亚人很开放,您需要了解的有关塞尔维亚商标重新申请的信息
商标在市场上使用之前很久就已经注册,这种情况并不罕见。保留权利的原因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在所有情况下,持有人都需要一些时间来创造条件,以其商品或服务以注册商标的形式在本地市场上销售(例如,药品的临床试验,等待获得必要的许可)。在本地开展业务等)。超过五年不使用商标会导致其容易遭受撤销行动。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将商标作为延长保护范围的手段,以保持对商标的垄断地位,这可以在塞尔维亚使用。这些条件指的是塞尔维亚商标法律与欧盟法律和惯例不符,塞尔维亚拒绝依职权的IPO仍在审查拒绝商标申请的相对依据。通过重新申请,商标所有人避免了不使用商标的后果-容易遭受撤销行为-因为每次重新申请并因此延长商标时,都会延长5年的不使用宽限期。
尽管塞尔维亚商标法禁止注册与先前商标相同的商标,但可以在其解释中找到重新申请的机会。根据塞尔维亚商标法(第5.1.9条),如果商标与相同商品和/或服务的先前商标相同,则不得将其注册为商标。对于相同的保护商标注册,因此,将被授予较早的持有人的商标只有当他放弃他早期的商标在注册之前。这种方法导致了五年的不使用宽限期的延长,该期限从以后商标的注册之日起重新开始运行,但是这也意味着丧失了放弃的注册所获得的优先权。商标所有人可以接受这种故意的损失,因为不能以不使用为由对新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另外,如果需要对商标发起撤销程序根据与在先商标的相似性,一个竞争者认为注册是无用的,因为拥有人没有将其投放市场并且无法证明其真实使用的事实。因此,重新申请是维持尚未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有效性的有用手段。
另一方面,如果放弃优先注册的优先级是不利的选择,则商标所有者可以采用完全不同的方法,而不放弃任何权利。即,重新注册的效果也可以通过提交与先前注册的商标稍有不同的商标申请来实现,但同时又足以使IPO评估为与较早的商标不相同。或者,也可以通过提交相同商标但与先前注册所涵盖商品和服务不相同的商品和服务的申请来实现。根据塞尔维亚商标法(第5.1.10条),商标如果与他人在同类商品和/或服务上的在先商标相同,或在同类商品和/或服务上在同类中的在先商标,则不能注册,但可以注册同一所有者的相似商标。因此,一个人可以申请一个新商标与原始图片相比,仅在细微差别上有所不同。所有者必须从实际角度确定哪些差异是可以接受的。新商标应与打算在将来真正使用的商标以及更新的商标保持接近。适当选择的较后标记是元素不同但不会改变较早商标的显着性的标记,例如,当两个标记均由相同的单词组成,一个标记为小写而另一个标记为大写时大小写字母,或使用不同的字母形式(字体)。在这种情况下,商品和服务清单可以保持不变。
另一个选择是申请相同的商标,但是对于使用不同术语但仍在较早商标保护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清单,例如,如果较早商标通常已在药品中注册,则较晚商标可以注册。可以申请更具体的药品,或者,如果前者一般涵盖服装,则后者可以申请特定服装,反之亦然。只要不涉及商品和服务列表中使用的相同术语,或者如果该新应用程序不覆盖具有相同保护范围的同义词,则将允许该新应用程序。通过对商标或商品和服务清单进行更改来实施在不放弃在先权利的情况下进行重新申请的任何策略,将导致同一所有者的两个或多个商标的累积存在。首先商标将仍然存在,尽管由于不使用而容易被取消,而对于以后的商标,新的不使用宽限期为5年,自新注册之日起计算。
在欧盟成员国中,法律规定了对恶意注册商标的制裁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欧洲法院的做法则指示解释说,驳回可能是出于恶意的行为(PelicanCaseT-136/11),塞尔维亚不能以恶意为由取消商标。因为没有恶意的隐含含义,也没有由此带来的负面后果,所以在塞尔维亚进行复婚是权利持有人的避风港。考虑到所介绍的重选策略的所有优点和缺点,该商标所有者可以选择能够充分实现其目标的一种。尽管塞尔维亚仍在过渡过程中,以使其法律和惯例与欧盟立法保持一致,但重新申请仍然是防止不使用后果的可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