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的概念是怎样的?
一、税收复议的概念是怎样的?
税收复议的概念是因为税收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
罚款。没收财产。(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责令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二、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行为中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六十日,但是补正申请材料、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审查依据、现场勘验、鉴定等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还要考虑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在当代的社会税收方面的一些具体行为实际上是比较多的,比如说有一些就是属于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征税行为,对于这类型的行为如果不满意的话,完全是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提起民政复议的方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