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直接行政诉讼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权,可以要求税务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和冻结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纳税人对于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会影响纳税人对于企业资产的利用或资金链的良好运行,进而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才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实施及解除条件。如果违反了这些条件,税务机关还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税收保全措施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者因违规造成自身损失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税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