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税收保全是怎样的?
一、民事诉讼税收保全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税收保全主要指的就是因为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税收的情况之下,可以对此采取一定的保全的措施。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二、其他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税收征管法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税收征管法》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还是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差异的行政诉讼,主要就是由于具体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侵犯到相关人员的利益,所以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说税收保全就是应当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