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运营协议什么意思(解析资产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双方:1、甲方:贵州息旅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乙方:中惠旅智慧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全面管理其位于贵州省贵州市息烽县永阳街道阳朗村的资产。
委托方式:1、甲方授权乙方全面负责该资产的运营管理,由乙方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专业有效的运营管理,着力提升该资产的行业地位、行业影响力、资产收入及市场价值。2、本委托系排他性委托,未经对方同意,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部分或全部另行委托给任意第三方。
委托期限本协议运营期限为5年(自2022年至2026年)。
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公司在文旅项目的开发建设、规划运营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探索出切实可行的业务模式,形成了成熟的管理体系。本次公司为息烽党性干部教育基地提供全面资产运营管理服务,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文旅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强化景区运营服务商的品牌效应,完善文旅全产业链布局,为公司带来持续的商业收益。
挖贝网资料显示,中惠旅是旅游景区科技服务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景区运营管理、策划规划、智慧景区系统、创意演艺等。
在大型商场、卖场、写字楼的底商出租时,经常遇到经营性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第三方作为房屋委托经营合同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向零售企业(以下简称“承租人”)出租房产的情形,包括签署房屋委托经营合同、履行房屋委托经营合同等,受托人包括委托人成立的从事商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人的关联公司,或散租业主委托统一经营的商业机构,委托人对外合作、委托的第三方商业机构等。
房屋委托经营合同是无名合同,需要根据合同具体约定判断合同性质,如果合同约定委托人将房屋转移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取得固定的委托经营收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租或展开其他经营活动,房屋是否实际出租不影响委托人取得经营收益,可以认定双方实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如果受托人只是接受委托人之托,处理房产的管理和出租等与第三人所签署合同的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委托人实际承担责任,那么受托人并非转租人,委托人与受托人只是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1]本文系基于房屋委托经营合同为委托合同关系的背景下所展开的讨论。
如上所述,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签署房屋委托经营合同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但仅有委托合同,并不一定产生委托代理权。要想产生委托代理权,还需有代理权的授予。[2]因此,本文所讨论的房屋委托经营合同中的代理行为是基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前提下进行的。
《民法典》第162条是关于显名代理的规定;第925条是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保留了原《合同法》第402条的内容;《民法典》第926条是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保留了原《合同法》第403条的内容。按照上述规定,我国法律将代理分为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间接代理三种类型。
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明确地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其代理人身份为相对人知悉,在这种情况下,也发生代理人的效果,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对代理人发生。[3]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合同法》现已失效,现为《民法典》)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4]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相对应。所谓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5]从以上定义来看,直接代理与显名代理基本一致,即都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法律行为效力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
一、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署的房屋委托经营合同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925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在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外出租房产时,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受托人的行为将视为隐名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