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品牌推广多少钱(名为品牌推广,实则水军作妖!广州某网络公司近日被一锅端!)
今年5月,花都警方联合广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广州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霸某公司”)有从事有偿删帖、改帖的行为,涉嫌“网络水军”新型网络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网络秩序。6月15日10时,在广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的统一协调下,花都警方出动32人次警力展开收网行动,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的霸某公司附近一小区内抓获嫌疑人谭某,随后在公司现场控制40余人,抓获徐某、李某、陈某等7名嫌疑人,扣押涉案电脑主机、手机一批。
名为品牌推广,实则水军作妖!广州某网络公司近日被一锅端!
警方在收网行动现场控制40余人。
表面上是品牌推广公司,实际上收钱发布虚假信息、删除负面帖子,并高喊“霸占搜索网站”的口号。记者从广州花都警方获悉,为确保网络秩序安全稳定,严厉打击网络突出违法犯罪,强力整治网络违法有害信息,花都警方开展“飓风2020”专项行动,于近日打掉一个“网络水军”犯罪团伙,刑拘8名犯罪嫌疑人。
花都警方在日常工作中接到一条举报线索,一家公司员工称公司名出现在某知名问答平台上,而问题下面的回答与该公司无关,给公司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接到线索后,花都警方密切关注该问答平台各种非正常使用的账号。今年5月,花都警方联合广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广州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霸某公司”)有从事有偿删帖、改帖的行为,涉嫌“网络水军”新型网络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网络秩序。
记者在“天眼查”搜索霸某公司发现,该公司于2017年在广州市白云区注册,主营业务为科技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通过公司名称还能搜索到一个专门服务“微商”行业的推广网站,进入网站可以看到各类“微商”产品推广以及“霸屏宝”服务推广等。“霸屏宝”的服务包括“官网占位”“自媒体”“微博占位”“×度知道”“论坛占位”等,也就是在各个平台提高品牌知名度。在一些搜索平台上,也能看到“霸屏宝”的推送:“如何只花4000元获得2000万元的企业品牌推广资源?”
花都警方立即组织精干警力进行缜密侦查,发现该团伙头目为谭某,公司表面从事上述网络业务推广、提高搜索排名等工作,私下却非法进行有偿删贴、改贴和发帖行为。
据了解,霸某公司有不同业务部门,分别负责合法与非法的品牌推广工作。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在谭某的带领下,有专门的业务推广人员、删帖发帖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售后服务人员,在收取费用后按照客户需求在×度贴吧、×浪微博和博客、×乎以及其他新闻网站删帖、发布信息。
公司非法业务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根据客户需求发布扩大功效以及虚假的正面宣传新闻稿件等,如某些公司给灾区群众捐款等与事实不符的行为;第二类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有售后问题,通过网络平台与网友讨论,公司帮忙把这类消费纠纷帖子删除;第三类是同行业公司竞争,客户向公司购买“黑水军”,发帖攻击同行业其他公司;还有一类是公司在网上经营帖子、做吧主,发布某些公司的负面信息,等待潜在客户留意到信息后上门要求删除。
据了解,公司业务涉及各行各业,其中以国内知名品牌化妆品公司和保健品公司为主。各类业务有不同的收费方式,有按一个帖子或一篇稿件收费的,也有包年服务,服务价格为20~30万元/年。
据统计,花都警方利用“智慧新警务”机制,查清该公司非法进行有偿删贴、改贴行为,涉案金额逾100万元。由于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广州市公安局将该案定为“净网16号”“网络水军”专案进行专项侦查。
6月15日10时,在广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的统一协调下,花都警方出动32人次警力展开收网行动,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的霸某公司附近一小区内抓获嫌疑人谭某,随后在公司现场控制40余人,抓获徐某、李某、陈某等7名嫌疑人,扣押涉案电脑主机、手机一批。
据谭某交代,霸某公司成立3年多,员工有40余名。公司表面上从事品牌推广工作,实际上干着非法勾当。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后,便会告知客户不仅有网络推广业务,还有网上删帖、“灌水”等附加业务。公司还有一个口号,就是要“霸占搜索网站”,即只要用户搜索关键字,出现在前面的几条都是他们发布的虚假消息。
徐某、李某和陈某均是血气方刚的年轻人,他们在明知自己从事非法勾当的情况下,依然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干活。其中,徐某负责公司出纳、财务工作,据其交代,发布虚假信息以及删帖等业务都有专门的台账;李某主要负责销售和对接客户;陈某等人则负责删帖、发帖等。对外,他们统一称是从事正常品牌推广工作。
据了解,平日里,公司员工在网上寻找潜在客户,同时参加各种互联网推广会结识客户。一旦联系到客户,就交给李某对接,签完合同后再交给陈某操作删帖等。经审讯,谭某等人如实交代通过删除网络信息牟利3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拘。
警方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安机关将始终聚焦打击网络犯罪不放松,任何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均属违法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