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加盟怎么做 单体药店加盟新规落地解析
首份药店加盟规范今天(5月1日)起施行,药监局支持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
新增药店加盟定义、要求
日前,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末附全文),广东成为第一个将药店加盟写进文件规范的省份,这对其他省市的药监部门、连锁企业,以及有加盟意愿的单体药店都具有参考意义。
此前,各省施行的管理办法并无明文提及加盟内容,但随着药品零售连锁新业态发展,此前的制度已经难以满足药品安全监管和产业发展需要,近期公布的个上市连锁年报也证明了这一点。
例如,截至2021年底,山东“一哥”漱玉平民共有749家加盟门店,其中有603家是2021年新加入的,扩张十分迅速;大参林也在年报中提到,935家加盟店中有620家都是去年新加的,同时大参林还计划今年“全面推进弱势区域加盟业务的开展”......
连锁大规模扩张的同时,也透露出加盟店的很多问题。不少读者向赛柏蓝-药店经理人留言——“加盟店的管理、营运、服务和专业等很难和直营门店对齐”“加盟不利于品牌深造”“比如现在重庆的D药房,打着D的牌子,却还是原来W药房那些东西,不三不四”......
此次广东在《办法》中新增加盟相关内容,其目的之一就是尝试解决上述问题。
与此前施行的2018年版《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8办法》”)相比,广东在新《办法》中增加了药店加盟、网售药等相关内容,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对“加盟店”做出了明确定义——指以签订经营合同等方式加盟连锁企业,实现“七统一”管理的零售药店。
“七统一”即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
违反药品连锁“七统一”管理规定的药店,将会被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远程药学服务,甚至暂停销售等处理措施。
按照《办法》的定义,目前有不少连锁企业的加盟店都未达到相应标准,此份文件正式施行,对加盟店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督促其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的药品经营方式。
政策再次向连锁倾斜
与《2018办法》相比,新《办法》为连锁企业提供了更多便利。
1、可委托的批发企业增至两家
例如,《2018办法》提到,需要委托配送的连锁企业“应将其经营范围内的全部药品委托给一家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另行设置配送中心(仓库)”,而新《办法》指出,连锁企业可以将其经营范围内药品“委托不超过两家药品批发企业承担药品配送业务”。
允许连锁企业增加两家配送企业,能够提高连锁企业区域覆盖、增加配送品种范围,方便了企业扩大经营。
2、简化新增、变更门店流程
同时,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加直营店的,如仅整体变更经营主体或者企业名称等项目,其经营场所、仓库地址、质量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安全事项未发生变化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可不经现场检查,按规定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变为“零售(连锁)”。
新《办法》还提出,药监部门在现场对企业资料进行审核时,资料符合要求的,应于当日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连续三年内没有违法记录的连锁企业申请开办直营店的,发证机关应当简化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3、允许直营门店之间药品调拨
经连锁总部同意,同一连锁企业的直营店之间可以调拨药品(冷冻冷藏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除外),可降低连锁企业药品流通的成本。
简化连锁企业新开直营店许可程序、许可证变更手续等,既提高了药店开办效率和直营店占有率,又方便了企业办理兼并收购,有利于其扩大经营规模等市场运作。
药店加盟要求
单体药店加盟后,将由连锁总部统一管理,包括药品采购、质量控制等;药品储存、养护、运输由配送中心负责;连锁门店承担门店药品管理、药品销售和药学服务等职责。
《办法》指出,连锁企业拟增加加盟店的,应当向单体药店发证机关申请将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加盟连锁)”,并提交合作协议、单体药店的授权书等符合“七统一”管理的证明资料。
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同时提出加盟连锁企业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一并审核,按照上述规定将经营方式核准为“零售(加盟连锁)”。
而如果加盟店不再执行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规定,连锁企业应当向加盟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经营方式;加盟店也可以自行申请退出连锁企业。退出后,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将由“零售(加盟连锁)”变更为“零售”。
另外,如果加盟店退出连锁经营后想再次加盟,应当在退出原连锁企业两年内,将原连锁企业配送的药品销售完毕或者做退货等处理,确保连锁门店药品的进货渠道符合“七统一”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