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下以公司名义提供反担保违法吗
员工私下以公司名义提供反担保违法吗
员工私下以公司名义提供反担保违法。
因某公司前员工杨某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导致债权人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借条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公司可能面临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及临管部门的处罚。员工此类行为在民事责任承担上比较明确。
通说认为:虽然借条上的公章是擅自加盖或者是在加盖了公章的空白页上书写借条内容,但因为员工的行为构成表现代理,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员工追偿。
争议较大的是刑事责任问题。员工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及构成何种罪名?
一般而言,公司规范的印章管理程序使得员工不可能有机会拿着写好内容的借条按照正常用印流程盖章。故,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行为是: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得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张(获得方式多样,比如盗、捡、应销毁而未销毁、擅自多盖等),进而用此加盖印章的空白页骗取债权人的信任并获取借款或者其他利益。
基于以上事实,员工行为的刑事责任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
其一、对债权人来讲,员工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导致受害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最后欺诈人获得财产等利益。
具体到上述案件中,员工虚构了公司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利用加盖的公章,导致债权人相信其出借资金有安全保障,从而做出了出借款项的行为,最后员工获得借款,现无法偿还。以上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员工涉嫌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广东标准(6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0万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5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二、对公司来讲,如果造成损失后果,员工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员工行为的结果有二:偿还借款,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无法偿还借款,导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针对第一种结果,员工系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但未造成实际损失,按照公司制度处理即可。针对第二种结果,员工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到上述案件中,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得到了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张,凭其身份及该空白纸张骗取债权人借款,逾期未还,导致公司最终承担还款责任,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2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40万),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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