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审查质权合同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质权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是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的法定材料,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提交登记机关。工商部门是股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物权法》、《担保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对股权出质登记材料,包括质权合同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质权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除上述五项合同必载事项外,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也可以记载在合同上。但是,工商部门对质权合同的审查主要针对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而不需要对质权合同所有的内容进行审查,原因如下:
一是工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而不是合同登记机关。质权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生效,无特别规定的质权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的职责是依据申请书、质权合同等材料记载的出质人、质权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股权出质数额等登记事项进行股权出质登记,而不需要对整个质权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二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上已经载明要求出质人和质权人承诺的内容,就是为了强调申请人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如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设置了出质撤销登记,如质权合同经司法程序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工商部门依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三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这一条款既明确了登记办理的时限,体现了高效、为民和便民的要求,实际上也明确了登记办理的原则,即只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综上,对质权合同的审查应当遵循形式审查原则,主要把握以下要点:
一是合同是否经出质人、质权人签署,签署日期是否早于登记申请日期。
二是合同是否记载了出质人姓名或名称、质权人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数额三项登记事项。
三是合同记载的以上三项内容是否与申请书、股东名册或股票、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申请材料记载的内容吻合。
四是合同记载的以上三项内容是否与企业登记信息吻合。
五是合同记载的出质股权是否被法院冻结或已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如属于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是否已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