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淘宝客“搭载”他人短视频赚取佣金是否侵权?
淘宝客指
帮助卖家推销商品并获得佣金的人。
帮助电商卖家扩大产品推广。
未经授权“处理”他人录制的相关短视频
并在视频中附上网购链接。
引导消费者购买
淘宝客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新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明确了“淘宝客推广模式”下“淘宝客”、电商卖家、网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探索了新型推广模式下著作权保护模式和边界的界定,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短视频著作权的案件。
回顾案例
2020年4月,付某作为某水务公司总编辑,按照公司要求,拍摄了以“装修经典元素与过时元素”为内容的短视频,并首次在某视频平台发布。2020年9月,水某公司发现刘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该视频发布在某网购平台上,被9人点赞,1人转发。该视频还在一家中国公司在网购平台上运营的旗舰店中添加了一个小门把手产品链接。点击商品链接进入商品详情页,在浏览商品详情页时,页面右下角仍会播放上述视频。
水某公司认为,刘某未经授权,在自己的视频作品中植入某公司网店的产品链接,并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发布,侵犯了该视频作品的著作权。某公司委托刘推广其产品,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构成共同侵权。网购平台作为经营者,未对侵权视频进行审核,构成帮助侵权。故法院诉至瑞安,要求刘某及国内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5万元,网购平台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审判
瑞安法院审理查明,国内某公司与刘某在涉案产品链接上通过“淘宝客平台”建立了推广合同关系,但国内某公司并不知道刘某将其产品链接加入侵权视频进行推广。发布侵权视频并在视频中添加商品链接的行为可以由刘本人进行,无需中国公司的同意或协助。
网购平台要求用户在注册前同意平台的《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定,规定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并将“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界定为违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经网购平台查询,刘发布的涉案视频带领一人付款购买。目前,被控侵权视频已被删除。
瑞安法院认为,刘未经许可,从网上转载涉案视频,后发布在其网购平台账号上,并在视频中添加商品链接进行推广赚取佣金,已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虽然国内某公司与刘某就涉案产品链接建立了推广合同关系,但国内某公司并不知道刘某将其产品链接添加到侵权视频中进行推广,也无意与侵权人刘某联系;该侵权视频是在未经中国某公司同意或协助的情况下发布的,水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中国某公司参与或帮助刘实施了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故我国某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没有参与或帮助刘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购平台在用户注册账号、商家入驻前已尽到事先提醒义务,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经核实,确认被告infri
“淘宝客推广模式”在带来电商增量的同时,该模式的维权模式和边界也成为司法审判中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本案中,法院判决淘宝客在商品链接中添加侵权视频并发布在平台账号上进行推广提成的行为构成侵权,有助于引导和规范淘宝客的合法推广,保护原创短视频的版权,维护网络市场的良好秩序。同时,法院明确了共同侵权的标准,主客观上均无过错的电商卖家和网购平台未参与或帮助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为“淘宝客推广模式”在法律框架内提供了司法保障,有效促进了新型网络营销推广的健康发展。
来源:浙江田萍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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